一、派发年终奖金是公司的法律义务吗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明确公司一定要给员工发年终奖金,这是属于公司的管理权。但如果公司的管理制度或是与劳动者签定的工作双方约定了年末可发年终奖金,因此公司就理应按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或是工作合同约定向员工派发年终奖金。假如企业未按照管理制度要求或是劳动合同约定向员工派发年终奖金,员工能够申请劳动仲裁,认为派发年终奖金。
二、年终奖金的证明责任理应怎么分配?
年终奖金的证明责任,牵涉到年终奖金的相关规定、承诺、派发国际惯例、派发规范、派发要求等质证难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质证标准,依据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公司把握管理年奖奖证据特点,融合彼此之间的质证水平,依据优点直接证据标准,有关年终奖金的举证责任分配,理应遵照或充分考虑如下所示标准:
1、在用人公司不予以认同彼此存有年终奖发放承诺的情形下,职工应质证举证彼此存有年终奖发放约定、要求,或是用人公司有关年终奖发放的一方服务承诺或派发国际惯例等证据,实际例如劳动合同书或是管理制度上存在年终奖发放的相关规定,用人公司近期一两年向员工派发年终奖金等直接证据;
2、员工已举证证明存有年终奖金约定、要求、单方面服务承诺或派发国际惯例等,或是用人公司对年终奖发放承诺不持异议的情形下,用人公司理应就年终奖发放约定、管理制度、规范化通告、年终奖发放标准和标准、员工劳动所得年终奖金额度及其测算根据等方面进行质证;
3、如职工已质证同职位或是相仿职位别的员工已获得年终奖金,用人公司理应就不予以派发员工奖金的正规依据或是承诺开展进一步质证;
4、用人公司理应就是不是已经派发年终奖金开展质证;
5、双方对发放某笔账款存有法律性质异议时,员工针对账款法律性质是否为年终奖金承担证明责任。
有关年终奖金发放,还需由员工最先举证证明彼此存有年终奖发放约定,及其员工是否具有年终奖发放标准,在彼此都无承诺的情形下,年终奖金是不是派发,归属于用人单位运营管理管理权,不可太多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