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主加班的能否索取加班工资
自主加班加点不可以规定加班工资。
用人公司制订加班加点审批程序,员工对加班加点必须审核是明明知道的,那样实践活动中有以加班加点审核结果来确定加班加点个人行为。未经许可的加班加点是不能够获得加班工资的,我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针对加班的状况,务必由所在单位与员工商议进行核查,假如不审核批准的,用人公司是很难进行核查的,所以很难付款加班工资。
员工若是有证据证明加班加点行动是用人公司布置的,例如在下班了以前忽然增加了很多工作中造成预估根本没办法进行,或是当日任务量远远超过正常的工作强度造成务必加班加点完成,这时,尽管没有加班加点审核纪录,也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付款加班工资,员工是能够向用人公司倡导的。
二、逼迫加班加点是否违反规定
用人公司理应严格遵守劳动定额标准,不可逼迫或者变相逼迫员工加班加点。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推行每日8钟头工时制,每星期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钟头。假如用人公司因为运营生产需要的,需要经过公会和员工商议,并没有公会自然也要与员工商议可延长施工时间,一般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h。在确保员工身心健康的环境下法定工作时间每日不能超过3钟头,可是每月不能超过36钟头。每星期一定要确保员工休息休假一天。
那样假如是企业逼迫加班加点或者通过其优势地位让员工迫不得已加班的,显而易见违法违规的相关规定,归属于违纪行为。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法规逼迫员工法定工作时间的,员工有权拒绝。
员工认为加班工资的,理应就加班的客观事实存有质证,但员工有证据证明用人公司把握加班加点客观事实探索未解之谜,用人公司未提供的,由所在单位担负不好不良影响。按劳社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要求,用人公司工资条、考勤统计表理应最少储存2年备查簿,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公司给予三年内员工加班的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