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模式什么意思?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公私合营模式(PPP),以其政府参与全过程经营的特点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PPP模式比较适用于公益性较强的废弃物处理或其中的某一环节,如有害废弃物处理和生活垃圾的焚烧处理与填埋处置环节。这种模式需要合理选择合作项目和考虑政府参与的形式、程序、渠道、范围与程度,这是值得探讨且令人困扰的问题。
ppp项目为什么全面叫停?
近年来,多个省份的ppp项目出现被全面叫停的情况,有专家分析,这意味着“降杠杆”、“减负债”、“防风险”。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被叫停呢?事不宜迟,下面跟随小编一起看看ppp项目为什么全面叫停,叫停后怎么清算的吧!
ppp项目叫停的原因
1、项目所在地的财政已不堪承受。
2、招标环节存在硬伤,几乎把PPP招标完全做成了BT招标。
3、不符合第三方代持问题,这表面上看是不符合后来92号文的规定,本质上是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PPP项目的清算流程
1、成立清算组
政府清算工作组、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是合同终止的核心。在各自设定阶段工作小组后,首先确定清算工作组的授权范围、工作职责、内部分工和工作进度安排。
2、项目公司提交终止方案
PPP项目终止后,项目公司应编制书面终止方案,终止补偿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提前终止的支付方式、提前终止的补偿款支付时间、已完成项目的交接、项目公司中双方股东委派人员的安排、项目期间公司员工工资及日常运营管理费用的必要支出以及项目公司股东退出方式等。方案完成后,项目公司应将终止方案提交政府审核。
3、政府提出清算方案
政府清算组就项目公司提交的结算材料、已完成工程量、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融资合同,已完成项目投资进行分析,根据项目合同提出清算的具体方案,包括:根据工程承包方在履行合同责任的过程中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出具体的补偿金额,政府财政收支情况的政府补偿安排,并明确要求项目公司提前与银行或贷款人就贷款时间与补偿款支付时间的匹配问题进行协商。
4、最终达成终止协议
政府方清算组与项目公司将终止方案的内容进行正式谈判,在最终谈判结果出来后,制定协商和提前终止协议,明确约定提前终止协议、提前终止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提前终止资产、人员、项目公司存续等问题。
5、履行终止本协议义务并进行清算
政府和项目公司应按照提前终止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提前终止赔偿处理好后,项目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清算和结算。
ppp项目金融资产运作模式主要风险有什么?
日前,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将PPP列为高风险业务,并要求地方国企严控,此文件一出,PPP到底是高风险还是低风险业务引发激烈讨论。结合财政部PPP中心刚刚发布2月份的入库项目数据,新增入库PPP项目28个,退库29个,净增为-1个,好多省份的PPP数已经是连续数月挂零。可见,不管从需求侧的政府端看,还是从供给侧的社会资本端看,现在PPP似乎都不太招人待见了。社会资本(特别是占绝对数量和规模优势的央企国企)在经历了一个完整的PPP周期后,对PPP的风险认识应该是比较深刻,我们暂且以同理心来看待社会资本眼中的PPP风险。
一、社会资本对PPP的风险认知
(1)支付风险
对于政府付费(或补助)项目,PPP最大的风险在于政府能否按时足额向社会资本进行付费(或补贴),即支付风险,这一点应该是社会资本的共识。支付风险又可以分为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央企投资PPP项目要求的“百强县”、“一般公共预算过20亿”等都在间接选择有支付能力的政府合作,但有能力支付的政府不一定有意愿支付,这就好比企业,要花钱的地方太多,钱往往都会花在新项目、能出成效的地方,都不愿意去花在一个已经产生效益的工程上(工程类PPP更甚),即便PPP被安排了财政预算,社会资本的支付风险依然存在,实践中安排了预算但未支付的也比比皆是,财政的钱出去都需要ling dao同意,在社会资本看来,所以与其说是财政预算,还不如说是LD预算。因此,在社会资本看来,虽然FEPC和ABO等模式的合规性、未来安排预算存疑,但PPP也存在安排预算但无能力或无意愿支付的风险,FEPC和ABO等模式的投资回收期更短,支付风险的敞口更短,相较之,社会资本偏爱FEPC和ABO等新模式也不是全无道理。
(2)融资风险
社会资本在PPP面前的退却背后也是金融机构的退却,PPP往往是依赖项目的收益权和现金流进行融资,但随着财金[2019]10号后也出现了变化,针对政府付费(或补贴)的工程类PPP项目,金融机构也要求社会资本提供担保。主要原因在于财金[2019]10号要求建立完全的绩效考核,而金融机构对工程资本的运营能力存疑,存在未来付费(或补贴)不足以履盖本息的风险,无法满足金融机构贷款资金首要安全性的要求,只能要求社会资本提供额外担保,这也就推高了社会资本的债务指标,而国资委又接连发文要求央企和地方国企控制债务指标,可见,PPP推高央企国企的债务与国资委接二连三要求他们降债务存在本质矛盾。而FEPC和ABO等模式下,工程资本往往通过保理、信托等通道融资,虽然成本高,但不需要提供担保,现行环境下可以满足对他们的债务风险管控指标要求。
(3)领导换届风险
PPP项目具有长期性,合作期内往往都要经历好几任领导,而领导对于地区的发展重点有所不同,往往领导换届后,项目就会受到些许冷落,轻则调减投资,重则终止项目,虽然PPP合同中具备补偿条款,但社会资本始终处于弱势,特别是央企国企在大家眼里又都比较讲政治,不会随意跟政府撕破脸,这也间接助长了政府更改PPP协议的随意性,甚至还有地方政府认为央企国企讲政治到已经不讲经济了,认为央企国企的钱都是国家的钱,付不付,付多付少没关系,本质都是缺乏契约精神的表现,PPP的合作期长,就越需要契约精神,但显然,目前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4)绩效考核风险
财金10号文之前,工程类PPP项目采用“大量固化的可用性服务费+少量考核的运营维护费”作为回报机制,但财金10号后要求建立完全的绩效考核,原来固化的可用性服务费都需要与绩效考核挂钩,社会资本倒也不怕与绩效考核挂钩,比方之前的污水垃圾BOT模式下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倒算到水价中也都是与运营效果挂钩的,但工程类PPP项目自身就是偏建设,运营的属性(甚至不能称之为运营,更准确的应该是维护)成分极低,工程的建设的质量评价却要依赖于道路的保洁、维护情况,这本身就是极其不科学的,而且运营的考核多为表单式的,大多为主观定性评价的内容,社会资本生怕哪天政府没钱付费(或补贴),给穿穿小鞋,绩效考核挂零蛋,那就真的两清了。因此,针对工程类PPP,有些社会资本要保证20%的工程利润,以保障投入的20%资本金有渠道回收。
除上述的风险外,像审批风险、征地拆迁风险和建设风险等都属于所有项目都面临的普遍性风险,就不再累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