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深圳女职工产假期间,按以下办法方法生育津贴和工资:
一、参加了生育保险的
1、劳动法规规定的基本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高于原工资标准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
2、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政策延长的假期,由所在单位按照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支付。
二、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基本产假和延长产假期间,均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三、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以上就是关于深圳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的回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