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承诺工作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书除本办法规定必不可少的条文外,用人公司与员工能够承诺实习期、学习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工资待遇等其他事宜。这一规定确定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商议获得一致意见并纳入合同文本内容。这一规定所涉及到的实习期、学习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工资待遇等即是约定条款。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书双方除对必不可少条文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外,如果你认为必须,还可以将实习期、学习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工资待遇等的一项或数项写到合同文本。这种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彼此自行共同商定的,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不同领域、不一样用人公司、不一样岗位的情况不一样,取决于劳动合同的此项条文也有一定的差别。对于那些特殊岗位的突发情况,用人单位和员工还可以在商议获得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做为约定条款进行要求。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商议约定条款时,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不可违背最新法律法规对约定事项的相关规定,不然,所合同约定的条文即是无效条款,不可以产生法律认可。
二、怎样在工作双方约定工作年限
用人公司有权要求与每一个员工在双方约定服务年限。承诺服务年限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员工随意地换工作。如果仅仅是要求服务年限但没相对应赔偿要求,那如果员工违背了服务年限的相关规定。因而,在指定服务年限的前提下,理应承诺违背服务年限提早换工作的赔付。
相关在双方约定服务年限问题上,提示员工留意:
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而言,既然承诺对方服务年限责任,那么他理应享有对等支配权。
有关服务年限长短。因为《条例》并未对服务年限承诺长短做出规定(但对实习期就会有要求),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只需双方协商一致,多久,多短都能够。可是主要有两个也是有留意:
一是《条例》第五条要求“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行、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而且合乎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协商一致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讲的已明确了,可是劳动关系是归属于民事关系的范围,因而不可违背“显失公允价值”的基本原则。
显失公允价值”便是十分明显丧失公平公正、公平、有效。例如有一企业要求对由所在单位注资接受培训,获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务必再替企业服务项目20年,违背则赔付20万余元;中级职称评定服务10年,违背则赔付10万余元。类似这样的要求就“显失公允价值”了。
二是服务年限是否越久对用人公司越有益呢?一般来说,用人公司之所以会要求服务年限,就是为了吸引人才,避免专业人才随便换工作。可是我们应见到,纯粹用强行性的赔付来约束专业人才换工作,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它也只能是对一般优秀人才起到作用,对于那些高端的、尤其是顶级人才并没有太大的功效。
这一规定确定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参考这一来承诺,不明白的地方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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