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的会计处理探讨
有网友咨询:我们单位因事邀请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一起出差,对方的差旅费是否可以在本单位报销?
我们且以《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为版本进行分析探讨: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这里虽没有明确是否为本单位工作人员,但我们通常理解的仅指本单位。
出差前必须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即出差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哪个单位人员出差由哪个单位的领导批准,如果是借用、挂职等非本单位在编人员也是一样,在哪里工作就由哪里批准,相应的工作性开支也自然要由服务的工作单位承担,这一点我们要明确。
《办法》明确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这句话的意思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就不能变着法子转嫁给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承担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用,因为你回去可以报销的。如果出差期间接待单位提供了交通工具或工作餐,还应向提供单位缴纳费用并取得收款凭证,安排住宿的话理应由个人据实结算并取得报销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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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友咨询案例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是因下属单位的工作而受邀出差,从常规理解,谁邀请谁出钱,其差旅费在邀请单位报销似乎也合乎情理,当然前提是需要主管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其出差,这样也就是主管部门同意其工作人员出差协助工作,建议其所发生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报销为妥,如果对方单位实在不愿意承担,而确实又有必要邀请,那也只能由下属单位如实在差旅费中报销了,在报销时应加以事项说明为好,以防时间长了审计若询问一时半会答非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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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给律师、会计事务所等办理单位的法律或会计服务时,根据协议除向外包方支付服务费外,可能还要承担其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费等。从费用实质来说,差旅费用应属于外包方的工作成本,本应由其承担,尽管羊毛出羊身上,最终费用还是转嫁给购买方。如果由购买方承担,对外包方而言是抵减了应税收入,从而减少了税负成本,确有逃税的意图。在实践中这种作法是广泛存在的商业惯例,此类事务所更多会从规避税费和管理费角度考虑,所以不太接受加价的作法。这类开支是有的由外包人员提供合法开支票据,有的是包干费用性质,有的可能所要求的标准比我们执行的相关差旅费标准还高,那么我们该如何处理为好呢?
如果作为差旅费报销,与出差的公务性质相悖,何况他们并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如作为公务接待费处理,一是不具备接待的性质,二是在技术上也不好处理,且受“三公”经费预算限制,所以不建议。
小编认为从业务实质而言,外包人员所产生的差旅费开支其实是完成委托业务的必要成本,如果是费用包干有劳务报酬的性质,建议计入劳务费并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凭据报销则直接计入“委托业务费”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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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统一安排一项工作任务,抽调各部门工作人员完成,比如招商引资、扶贫挂点、集中办案等,下达给牵头单位一笔工作经费,期间安排出差所发生相应差旅费用,这种情况下尽管他们并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我们仍应作为“差旅费”列支,无非是计入该工作经费的项目支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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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和聘请异地专家、知名人士等参加培训、讲课、评审会、研讨会、招聘会、大型活动等,如果约定由承办单位负担其往返交通费、食宿费,我们则根据培训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可以凭票据在相关“培训费”、“会议费”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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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有些地方招商引资,为吸引投资或促进项目落地,往往会邀请外地客商项目洽谈、考察、签约之类的,可能也会热情的提供吃住行三包,小编认为其具备公务接待性质了,计入“公务接待费”比较合适,可以邀请函替代公函。
小编暂且列举以上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的情形,也许会计处理考虑的不够周全,希望大家批评指正,如还有其他情形,大家可以留言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