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等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意见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变更。新会计政策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办理后续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手续,最终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六、《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总经理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总经理工作细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七、《信息披露制度》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对《信息披露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下转B324版)
本版导读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 202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