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返券抢购,代理模式如何运营?
据平台推广资料介绍,参与用户注册后即成为会员,在平台参与任意消费可以获得4倍抵扣券,然后用抵扣券参与抢购,加上支付3%的现金手续费,可以溢价5%寄售,然后获得参与抵扣券的5%现金以及98%的抵扣券。每天可以参加4轮抢购,当抵扣券消耗光之后则不再参加抢购。
图片来源:该平台推广资料
同时,用户参与抢购的3%现金手续费中有2%将作为团队推广分享奖励,接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
V1、3个有效用户(有消费并参与抢购),团队消费业绩大于等于3万元,平分全网分红18%;
V2、直推用户中有3个用户达到V1,平分全网分红14%;
V3、直推用户中有3个用户达到V2,平分全网分红12%;
V4、直推用户中有2个用户达到V3,1个用户达到V2,平分全网分红10%,外加2%的工作室补贴;
V5、直推用户中有2个用户达到V4,1个用户达到V3,平分全网分红8%,外加2%的运营中心补贴;
V6、直推用户中有2个用户达到V5,1个用户达到V4,平分全网分红4%,外加2%的分公司补贴;
V7、直推用户中有2个用户达到V6,1个用户达到V5,平分全网分红2%,外加2%的全网分红。
10%作为直推补贴,所有收益分红会扣除等额的抵扣券,其中80%可以提现,10%抵扣券,5%进去股权基金账户,5%进去权益基金账户。提现T+1到账。
图片来源:该平台推广资料
另外,据平台推广资料介绍,参与用户参加会员卡储值,单笔1000元以上,送等值的上市公司股票,每日返还0.1%。
图片来源:该平台推广资料
从上述制度中我们不难看出,参与用户首先参与消费,赠送4倍的抵扣券,然后参与抢购,每次释放2%收益。参与用户想要获得更多收益就需要通过团队体制内源源不断的拉人头来投资消费;同时会员卡充值还会赠送等值的股票。试问如此操作是否合规合法?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该条例第七条将上述定义分解为如下三种类型:
第一,拉人头,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入门费,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三,团队计酬,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例如,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例如,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最近的变化: 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至于以“惠农、乡村振兴、共同致富”为目标的农联惠今后如何发展?以及该平台现推行模式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是否会得到重视与整改?对此,侠X态度持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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