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用人选拔上,则是“重文轻武”对科举考试也是格外重视,有宋一朝,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状况也比较多,官吏更加趋向于平民化。
所以在宋代,不同于以前的朝代,这是一个经历了多年藩镇割据以后的一个一统的王朝,也是一个没有经过农民起义而成功的朝代,这也就意味着统治者的统治也是不同于前朝的,赵匡胤的夺权方式决定了他必须要“重文轻武”,意味着他治理国家必须要先“安内”要先加强集权稳定皇权。
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推动作用
宋代是个商品经济极度繁荣的时代,宋代允许土地的买卖,很多的小地主和自耕农数量大量出现,这种情况大大促进的手工业的发展,促进了商品经济的繁荣,像是宋代突破了坊和市的限制,以前的商业区和住宅区是分离的,到了宋也就突破了这样的限制,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使得在宋朝出现了最早的纸币。人民有钱了就不断会有民事纠纷的案件产生,这也促进了法治的完善。
在宋代文化也是不断向前发展,出现了很多有名的词人,像是苏轼,柳永等等,他们将自己的所见所感描绘出来,柳永更是写出了“东南形胜,三吴都会,钱塘自古繁华。”一曲《望海潮》就将宋代钱塘地区繁华景色描绘出来,即使是在现在,人们读来也会对这样的景色欣羡不已。
对于重农抑商观念,到了宋代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自古以来“士农工商”商人永远是排在最后的,地位是最低下的,而在唐代也规定了商人出身的孩子不得走仕途的道路,这让人想起了《大明王朝》中的沈一石,明明才高八斗,只是因为商人出身空有一身抱负,是一件多么可悲的事情。到了宋代这种观念是逐渐变化的,士农工商的界限也逐渐模糊,官员也会经商,而商人也会努力走向仕途。
法治文明的发展,促进了法治人文化的发展
以上宋代的政治、经济、文化,观念的改变促进了其比较完善的法治体系的形成。
经过唐代的发展,唐代的法律制度为宋代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另外,宋代的治国方式的改变形成了独有的“宋朝特色”,“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主导思想,而著名的史学家徐道邻先生也说“中国的法治,在过去许多朝代中,要推宋朝首屈一指”。而法治的破坏是唐朝灭亡的原因之一,要吸取前朝灭亡的教训。“夫刑法者,理国之准绳,御世之衔勒”宋太祖的治国理政方针便是依法治为本,以民为本做一个宽厚爱民的好皇帝。
他曾多次下诏要地方官员知道民生疾苦,宋史中就记载“宋兴,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岁时躬自折狱虑囚,务底明慎,而以忠厚为本。海内悉平,文教浸盛。士初试官,皆习律令。其君一以宽仁为治,故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狱有小疑,覆奏辄得减宥”,且对狱讼之事颇为关注,多次下命令反复重申这件事情,虽然宋代昏君比较多,但是在这一方面却是值得肯定的。
关于刑狱的官员要慎重选择,宋代是个十分重视法度的朝代,而关于这个官员的选拔,颇为统治者所重视,所以在科举考试中将法律知识作为一项重要的考试内容,《宋会要》记载“应朝臣京官及幕职州县官等今后并须习读法,庶资从政之方,以副恤刑之意。其知州、通判及幕职州县官等,秩满至京,当令于法书内试问,如全不知者,量加殿罚”也就是说武林是在京的官员还是地方官员都要学法,懂法,要是不合格的会给予相应的处罚。这些措施促进了宋朝法治建设的发展,也避免了很多的冤假错案,可以看出宋代的君王也是以民为本的,具有初步的人文主义思想。
宋代的法律与秦律的“苛政猛于虎”截然相反,随着社会文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律也越来越完善,逐渐开始有了为民着想的可能,尤其是到了宋朝更能体现。而最能体现出人本思想的便是在监狱之中了,监狱在我们大多数人看来就是人间地狱,进了监狱的人不是作奸犯科便是大奸大恶之人,而坐监狱的这个过程是十分痛苦的,像是里面的狱卒可能会虐待你,监狱里的室友可能会欺负你等等,但是在宋代对待犯人的法律却让人“感动”,宋人监狱是男女分开,轻重有别,有重病的囚犯要医治在《州县提纲》中有记载“重囚有病,须别牢选医医治,仍追其家属看待,或有患疮者,亦须别牢,时其濯洗,毋使与余囚相近,盖囚者同匣而卧,朝夕薰蒸,必至传染。”“若妇人当刑禁者,必先验其有无孕,恐或堕胎,无以自明。”为了防止传染病,还会对生病的犯人予以隔离操作,老弱病残还会给予特殊照顾。
此外,宋代法律还是格外重视犯人的生活状况,健康状况,给犯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证,坐牢也要坐得舒服,要有衣服穿,要冬暖夏凉,要有生活保证,健康保障,还有疾病保障,充满了人道主义色彩。
宋代法制的发展是在前朝法律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并吸取了前朝灭亡的教训,便是法律制度的缺失,在此基础上便更加注重法制的建设,要想治理好国家首先要“安内”,内部人民过得丰衣足食,那么国家便会安定,当然其法律制度并不是完善的,有很多的缺陷,但是单就这一方面来说,秉承了以民为本的精神却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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