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在唐末五代时期的司法制度主要是以“军人主狱”为主,这种“以暴制暴”的司法制度发生了极多的冤假错案,普通民众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并且也可以看出,当时的司法制度具有浓厚的政治军事色彩,随着军事权利越来越大,甚至行政权利要依附于军事权力。
另一方面由于政权不断更迭和政治不稳定,如后唐、后汉、后周、后晋、后梁政权的不断争夺以及交替,政权极度不稳,政局动荡,大将“弑君夺权”的情况时有发生,统治者很难推行有效的行政行政法律和制度,当时的社会基础和环境不具备完善的基础条件。
在这种混乱的社会背景之下,宋王朝的成立之时就想方设法的创新律法,以此来保障民生安居乐业,让统治权力长治久安。
宋朝建立之后,鞫谳分司制度应运而生,是对政治体制上的改革,并且继承了唐朝的司法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及创新。
宋代鞫谳分司制度的生成原因
赵匡胤宋太祖统一了国家政权,建立宋朝之后,借鉴了前朝灭亡的教训,吸取了前朝政治动荡的经验,在法律和政治制度上做出了变革与创新,鞫谳分司制度是宋代具有典型代表的司法审判制度,宋代鞫谳分司制度形成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在宋朝建立之后,宋太祖为了快速收拢中央集权,采取了多项改革举措,其一是采用制衡的策略实现宋代政权的长治久安,宋太祖意识到藩镇割据导致的军权势力过大,对于皇权的威胁也最大,因此通过收拢兵权,霸占将帅军权,加强中央集权。
例如历史上著名的典故“杯酒释兵权”,就是宋太祖赵匡胤为了加强皇权,收拢兵权,皇帝亲自掌握对军权的直接控制权,并且还设置马、步、殿前三帅分别统领兵权,以达到制衡和分散兵权的效果。同时,皇帝亲自挑选禁军的将领,以便皇帝掌握禁军的控制领导权。
其二是为了加强中央皇权的专制主义,在司法体制上建立了鞫谳分司制度,在唐末五代时期,由“军人主狱”,滥用刑罚,激化了许多的社会矛盾,宋代吸取了教训,通过司法制度的改革,塑造了一个公正、廉洁的司法体制,特别是体现在审判制度的鞫谳分司制度上。
重新塑造了一个司法审判制度,审判机构分别设置在中央和地方,中央设有御史台、刑部和大理寺“三司”在职权上相互进行制约,地方上的审判机构分割了地方官僚的实权,形成相互交错的司法审判体系。
与此同时,宋代的立法制度得到空前发展,统治者将治国理念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并记录下来。
例如宋代的《宋刑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古代司法制度的进步,在宋代如此丰富的立法成果及法律条文之时,需要有新的司法制度来适应社会需求,因此,鞫谳分司制度也就应运而生。
鞫谳分司制度的“鞫”、“谳”两司的职能职权又相互监督又相互制约,最终形成了宋代独具特色的鞫谳分司制度。
宋代鞫谳分司制度的运用流程
鞫谳分司制度是宋代在司法体系之中的一种分权制衡的制度,通过分析研究可以看出,宋代的司法制度的运用流程既简单又复杂,通过梳理可以看出,鞫谳分司制度可以简单的分为“鞫司”、“谳司”两大类,“鞫司”、“谳司”职权相互协作,共同开展宋代的司法程序工作。
1、“鞫司”的职能职权及运作流程
“鞫”在古代汉语字典中的意思为“审问”的意思,“鞫司”在宋代被称为“推司”、“狱司”,其中包括了中央的御史台“推直官”、大理寺的“断司”和“左右推”以及地方上的参军主持的军院等。
“鞫司”主要职能职权包括,负责对案件的现场查验、负责案件的审问、证据搜集、传召人证以及查证犯罪是否属实等,其运作流程非常严谨和规范。
当刑事案件发生之后,由“鞫司”首先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证据,获得案件的第一手证据,其次对案件进行审理工作,也是最重要的程序,为了避免在审理过程当中出现“屈打成招”的事件,宋代统治者对审理做出了明确的立法规定,并且在审理结束之后,要求犯人对供词进行画押确认,最后就是结案环节,由“监司”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纠察,并且最后作为判决的依据,同时对罪犯实行移交工作。
2、“谳司”的职能职权及运作流程
“谳”在古汉语字典中的意思为审判定罪,“谳司”又被称为“法司”,其中包括了中央的御史台检察官、大理寺的“议司”以及地方上的州、军院的司法参军等,“谳司”的职能职权是“检法断刑”、“授法定罪、法司检断”,其运作流程主要是通过对已经认定的犯罪事实,根据检索出相关法律条文,衡量是否适用此案件,并对此案件拟定初步意见给上级参考。
虽然“谳司”无权做出判决结果,但是根据“谳司”选定的判决条文,也间接影响了判决结果,根据“谳司”的运作流程可以看出,定罪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进行“援引定罪”。
由此可以推断出,“谳司”的司法专业性非常强,不仅如此,就连“谳司”的官员任职也作了详细规定,同时,要求武官不得兼权司法职务,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武官的权利,加强了中央皇权的统治。
3、鞫谳分司制度对宋朝的影响
通过“谳司”与“鞫司”的分工协作与制衡,最大程度的限制了长官的司法专制权力,以及案件的裁决权,加强了宋代的司法制约,鞫谳分司制度对宋朝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其一削弱了地方司法的权力,强化了宋代统治者的中央集权,分权分职的制衡方式,削弱了地方藩镇割据的势力,避免了宋代的国家政权再次被剥夺,强化了中央对司法的绝对控制权;
其二大大减少了对案件徇私枉法、以及出现冤假错案的现象,鞫谳分司制度保证了案件的公平公正,这种审判分离的方式,有效的防止了官僚徇私舞弊,通过规范的审判制度以及权利制约,进一步促进了案件的公平公正;
其三提高了宋代司法专员的专业化,由于对于鞫谳分司制度选人用人的高标准、严要求,为宋代司法专员的专业化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并且规定司法人员不得兼任,体现了宋代对司法专员专业化的培养。
但是,鞫谳分司制度影响了司法审判的效率,由于审判环节的增多,虽然提高了司法的严谨性但同时也增加了司法的诉讼成本,影响了法律的实际效能的发挥。
综上所述,鞫谳分司制度是历史时代的产物,通过审理与判决向分离来保障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体现了司法权力的分权制衡,以此可以保证权力没有被滥用,有效地削弱了地方藩州的势力,同时也加强了中央集权,减少了冤假错案以及官员的徇私舞弊,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促进了司法专员的专业化,保障了宋朝统治者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宋代鞫谳分司制度的动因和功效》
2、《宋代审判制度中的鞫谳分司研究》
3、《给宋代“鞫谳分司”制度以定位——“听”“断”从合一到分立的体制演化》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