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武术文化形态,之官方管理制度,武举制的方式与特点

日期:2023-05-25 12:05:28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武备志》中记载:第一不可用城市油滑之人,但看目光行动灵便者是也;第二不可用奸巧之人,神色不定见官府藐然无忌者是也;第一可用只是乡野老实人,所谓乡野老实之人者,黑人粗壮辛苦手面,皮肉坚实有土作之色是也;第二可用乃惯战之人。备选人只有具备了以上条件,才能进一步依靠内部体质进行选拔。

对此军事家们又制定出四个基本的体质条件(丰伟、艺精、伶俐、力大),并强调不能只关注某一个标准应该辩证、全面的参考。最后官方还要将士兵分编入伍,有时甚至还要根据士兵的体格,配备相应的的兵器。

对此郑若曾在《筹海图编》中有较为详细的记载:“又云精选各户壮丁,年二十以下十八以上,气力强壮身才矫捷,之册籍纪年貌选委。

教师演习武艺仍编每十名一甲,外立小甲一名,另添杂役备缺一名,以应古炊家子之制。每甲共十二名,每五甲六十名,为一总外,立正副总甲各一名。”

与明军选士相比,清朝军队在选士上较为宽松。为了与禁武政策相结合,清廷为了控制民间潜在军事力量,减少了征兵的条件,只要臂力过人即可入用,同时对他们进行了严格的登录。

2.训练制度

这是整个军队传习制度的核心,其它选拔、考核等制度都围绕着训练士兵展开的。正是由于以唐顺之、戚继光等明代军事将领在兵书中详细记载了训练士兵的内容,才使后世学者体认到明清时期的武术已经成熟。明清军队训练的内容很多,不同的内容配有不同的制度。

《练兵实纪》中记录了骑兵、步兵、车兵、辎兵和中军旗鼓等训练内容,为了降低训练成本、提高训练效率,官方必须得把训练项目细化,这就为武术的独立创造了条件。显然在这些训练内容与武术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步兵,也是本文关注的主要对象。

实际上细化出来的步兵也没有终结,步兵的训练要结合地形、阵型、旗鼓等,同时还要根据不同的器械形制和技术进一步分化,这就出现了兵书中对不同器械技术的描述。明清军事家对于器械训练的制度的看法基本一致,他们都认为练习器械的基础是棍,而练习棍的基础是拳。何良臣在《阵纪》中指出:学艺先学拳,次学棍,拳棍法明。

则刀枪诸技,特易易耳,所以拳棍为诸艺之本源也。这种训练制度从多兵种分化出器械,从器械提炼出棍,从棍总结出拳,然后再注重拳的训练,使中国几千年军事训练一向强调兵法、阵型、地形、兵器等,开始逐渐过渡到对身体的认识。这一从技击角度演化出的身体认识为武术理论的形成,进而为武术文化形态的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考核标准

军事训练的首要目的是战场杀敌,在《纪效新书》中,他也详述了这一标准所具备的两个层面的内涵:“一为得艺,即演武;二为试技,即比。以枪为例:一比枪先单枪,试其手法、步法、身法、进退之法。复二枪对试,真正交锋,复以二十步内立木把,一面高五尺,阔八寸,上分目、喉、心、腰、足五孔。”。

从对身体的观察再到对枪的考察,官方对武术技术的控制是非常精细和严格的。实战考核几乎就是考察步枪的准度与速度,在这种考核标准及其训练制度的影响制约下,会导致军传制技技术的标准化、单一化、统一化。军传制的最大特点就是标准化、单一化。由于军传制目的的单一性才使其技术具备了一定特性。

二、武举制

武举作为以武艺取士的方式,先秦时已出现,形成制度则肇始于唐兴盛于宋。明清两代统治者又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它做了修改。总体上来说,武举制属于官民共域的管理范畴,是统治阶级调和社会矛盾、巩固国家统一、加强皇权和中央集权而设立的制度。它是通过对应试者的限制,对习武者的管制和对考核技术的控制来实现的。

对应试者的限制明朝武举制的应试者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武职官宦子弟,这是维持统治阶级利益的有效方式。另一种是由各地文武官吏荐举的民间习武人员。但是官方对他们的要求从能力、技术到知识、出身都十分严格。首先需要通晓兵法谋略过人,其次要穷极蹈略精通武艺,最后必须是身家无碍者。

清朝武举制则是体现在报名手续的严格。按规定武考童要在试前令本县单人教习的武举、武弁、武生将所教武童姓名开明具结,并要讲同姓者汇聚一处,兵为一牌。若考生有滋事、作弊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则要责罚教习。

1.对习武者的管制

周朝始中国就有对习武者进行管制的记载,秦朝更有销兵的法令。到了明清两朝则采用了边堵边疏的方法,即一边禁武一边开办武学堂,明清时期称为武庠。对于想进入武庠学习的人员,朝廷是要必须严格挑选的,除了官宦子弟外,民间主要针对那些身怀绝技之士。

例如隆庆五年,令民间技能之士必须超群绝伦,真有实用者,方许入选毋得滥收。这就使民间对武举制产生了敬畏,从侧面促进了民间习武,进而使武术文化得以传承;同时入武库已然成为明清民间尚武的流行词。此类记载在明清地方县志不胜枚举。

2.对考核技术的控制

明代武举制重在选将帅,技术考试内容是马射、步射和策论:清代武举制重在选官,其内容考试内容包括马射、步射合格者,再试开弓、舞刀、掇石,最后再考策论或兵法。从考核内容上可以看出,考试内容较为单一,官方特意避开了技术,注重了对非技术和理论的考核。

例如申报记载了对清代武举考试的具体要求:更观技勇,孔武有力者弓则开十四十三力,刀则舞背面花有数十巡者,石则应手而举起落无声,有横转于腰际胸前者十余。武举制是明清限制民间习武的重要措施,他通过直接对应试者的限制,间接对习武者的诱导,然后再结合考核内容达到控制民间习武的目的。

武举制对于明清武术发展既有利又有弊。它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作为科举考试的一部分,武举制的出现大大提高了武术及其习练人群的地位,在扩大了武术影响的同时,也稳定了习武人群。武举制使民间不断向官方输送习武人材,间接地促进了民间武术的传承,百姓均以入武庠、中武举为荣耀。

从武术发展的角度看,武举制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出于选拔人才的需要和限制技击普及等目的,明清武举制的考试内容均避开了技击技术,这样便使得武庠的学习内容和武举考试标准,与实战技击渐行渐远。由此这一制度对于武术本身的发展并没有起到过多的推动作用。

三、总结

明清武术的制度,分为官方管理的制度和民间管理的习俗。在官方管理中如果制度的主客体都是官方,则成为官方域式管理,它主要是指军队传习制度简称军传制;如果主体是官方,客体是民间,则称为官民共域式管理,它包括武举制和团练制。

在民间管理中,习俗的主客体都是民间,成为民间自域式管理,这种管理制度包括血缘制、业缘制和地缘制。官方管理制度对于武术文化形态的制度来说,由官方参与的技击活动管理,其目的都是显而易见的,即通过战争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为此官方制定出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来达到这一目的,因此武术文化的官方制度形态体现在一个管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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