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并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其中,修订后的《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其中修订后《公司章程》第六条、第十七条是由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作出的修订,除此之外的其他章节是根据《章程指引》和《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则作出的修改。
因公司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公司新增的股份数量为832,720股,已于2022年7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因公司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公司新增的股份数量为411,400股,已于2022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因公司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公司因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新增的股份数量为2,009,910股,已于2023年2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上述三次新增股份数量合计为3,254,030股,本次新增股份数量后,公司的股份数量变更为113,607.8141万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13,607.8141万元。
公司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前述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负责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修订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公司部分内部制度进行修改,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及《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上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部分内部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88008 证券简称:澜起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2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6月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3年6月5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知悉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崇和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情况,公司拟修订《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澜起科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及《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关于修改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对部分内部制度进行修改,具体拟修改的制度如下: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澜起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澜起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可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限内,根据授予时情况调整实际授予数量;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处理,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符合资质的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15点00分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报告》等14项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澜起科技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4)。
特此公告。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88008 证券简称:澜起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3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6月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3年6月5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与会的各位监事已知悉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夏晓燕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拟修订《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澜起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因此,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澜起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四)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澜起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88008 证券简称:澜起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0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 股份来源: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的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97.3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3,607.8141万股的0.17%。其中,首次授予157.87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4%,首次授予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2%;预留39.4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9.98%。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9年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
1、2019年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
公司于2020年1月8日以25.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0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3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11月24日以24.7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64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3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实施2019年度派息,授予价格由25.00元/股调整为24.70元/股;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派息,授予价格由24.70元/股调整为24.40元/股;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派息,授予价格由24.40元/股调整为24.10元/股。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2019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2、2022年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以3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0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10月28日以29.7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5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6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派息,授予价格由30.00元/股调整为29.70元/股。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2年激励计划尚未归属。
本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2019年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即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的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97.3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3,607.8141万股的0.17%。其中,首次授予157.87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4%,首次授予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2%;预留39.4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9.9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有2019年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50.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3,607.8141万股的1.45%。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60.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3,607.8141万股的0.2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的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49人,占2022年年底公司员工总数641人的23.24%,为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董事会实际授出限制性股票前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董事会可对实际授予激励对象进行适当调整。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2、公司作为一家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的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人才是公司科技创新的基础和重要保障。公司一直重视每一位员工的劳动成果,尊重每一位员工的贡献,鼓励每一位员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并超越所在岗位的自身价值;同时公司坚持推进人才全球化布局,吸引了较多拥有国际化企业工作背景的优秀人才,考虑到国际上集成电路公司股权激励覆盖面较广的惯例和特点,因此公司此次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主要涵盖了自2022年5月底之后加入公司的新员工及部分老员工。公司认为,只有充分调动每一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才能更好的发挥团队的创新能力,提升经营效率,促进公司业务的长期稳健发展。
3、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致力于国际化发展战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营等方面均发挥不同程度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外籍员工熟悉现金薪酬加股权激励的薪酬模式,股权激励的实施能稳定现有外籍人才并吸引新的优秀外籍人才。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形时,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2、归属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3、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不涉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禁售期限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0.00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0.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含预留)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0.00元/股。
本激励计划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57.73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34.64%;
本激励计划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59.25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33.76%;
本激励计划公布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66.14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30.24%;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64.73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30.90%。
(三)定价依据
首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
其次,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如何吸引、激励、留住人才成为科技型企业的重要课题。实施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使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高度一致。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在公司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核算各年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
注:1、“毛利润”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减去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成本。
2、新产品研发指标:指相应的新产品完成量产版研发并实现出货。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B、C、D六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处于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发展受到集成电路产业波动、下游应用市场和宏观经济波动等方面影响。在此背景下,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目标为:2023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为新产品研发指标、2024-2025年度业绩指标为各年度的毛利润。新产品研发指标可以直接反映公司的创新能力和技术研发能力,体现公司注重创新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通过研发创新创造新的收入和利润增长点,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毛利润水平反映了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公司获利能力,毛利润增长亦能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的考核指标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而制定的。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针对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激励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法律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对首次授予的157.8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57.11元/股(假设首次授予日收盘价为2023年6月8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5.99%、17.79%、18.99%(采用沪深300指数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底):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下转B2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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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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