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制度型开放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日期:2022-12-20 11:12:31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其次,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于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要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资源联动效应。尤其重要的是,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这就是说,我们不但要扩大产品和要素的进出口,进一步扩大外资市场准入,而且要把开放上升到制度层面,积极参与全球贸易制度和市场制度的制定过程。

高水平的市场经济体制取决于两方面制度:一是交易主体的产权是否明晰,二是市场规制是否基于市场参与主体之间所建立的契约关系。无论是市场主体的产权明晰,还是市场主体之间基于契约关系的市场规制制度,都需要政府参与制定,通过法律来加以保护。最终形成的市场规制规则制度必然是市场主体、政府和法律界三者共同参与并反复互动的产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市场主体的交易产权是建立在公有产权或非公产权的明晰基础之上的,现有的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方面的制度主要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所形成的。自从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我们在市场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方面已经与世界有了很多交流,但是,与进一步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还需要进一步对外开放,与全世界贸易伙伴共同合作,在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经济合作方面更全面地参与国际市场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方面的制定过程。

这里有两方面任务:一是要认真学习和研究现有的国际经济领域里的市场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方面的制度文化,并且借鉴这些制度改进市场管理和市场规制。二是应坚持把我们自己的发展理念融汇到全球经济合作的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制定过程中去。

规则、规制和标准的设立,本身就有一个评价标准问题。通常是以公平、理性与非歧视为基本原则。但是,对于公平、理性与非歧视在不同国家、不同场合,谈判各方存在不同的理解。比如,标准就关系到作为贸易对象的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这些标准又会与安全、环保等更基础的标准有关;标准也指贸易和国际金融交易过程的标准,比如通关程序的标准和信息披露标准等。

就标准化本身来说,就涉及两个经济学问题:第一,标准的设立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产品贸易和服务贸易里,技术标准的设立往往会关系到选用什么技术专利作为标准技术。一旦某一种技术专利被国际标准设定委员会确立为标准,这项技术专利的拥有者就有了竞争对手难以企及的优势。因此,国际标准设定委员会一般会事先对与将要被选为标准的专利所有者签订合约,要求其承诺在定为标准后能够以公平并且非歧视的条件转让其专利技术,但是这就引出许多法律纠纷。尽管国际标准设定委员会在选择技术标准时总想选择那些同行对其依赖性低一点的专利为标准技术,以免那些被选为标准的专利事后对别人“卡脖子”,但是“卡脖子”的事在国际经济关系里是免不了的。由于标准的设定是一个国际谈判的过程,我们首先得参与这种谈判,才能够在标准的设定过程里有话语权,而这种谈判力量是基于技术水平和专利实力。

第二,标准的设立是粗一点好还是细一点好?是高一点、严一点好,还是低一点、松一点好?这就需要权衡标准制度的成本与效益。如果标准定得又高又严,虽然有利于人类整体健康,但是其成本也会大大上升,反过来影响贸易和经济的正常发展。标准的粗与细是指要不要在不同部门制订不同的标准?如卫生、洁净标准,如果所有部门都实行同一个标准,可能会忽略不同部门之间在实施标准时所承受的边际成本差异,这就会影响实施标准的经济效益。这里关键的原则是,我们要根据经济发展阶段,从比较优势出发,在我们能够以较低边际成本实行高标准的产业或领域倾向于接受和推广较高的标准,在我们会面临较高边际成本实施高标准的产业或领域放缓接受和推广较严的标准。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为了把中国建成现代化的强国,我们必须提升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全球资源的配置能力,全面提升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决定过程中的谈判能力与地位。具体来说,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从高水平开放出发,推进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制度性开放,提高中国货物贸易的国际影响力和定价权。为了促进要素流动开放的量级,有必要吸引更多的境外中长期资金、优质境外资本机构,大批技术领先、市场认可的科技创新企业登陆中国资本市场。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制度框架。从世界贸易发展历史看,一个贸易大国的地位是离不开其在国际金融市场、资本市场上的地位的。只有让中国的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货物交易的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水平,提高中国货物贸易的国际影响力和定价权。

第二,要大力培养精通国际经济规则、规制、管理、标准方面的专业人才。我们亟需三方面人才:一是国家级谈判专家即国务专家。从1947年“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成立到后来的WTO,这些国际机构都十分重视人才培养,设有专门的培训机构为发展中国家进入GATT、WTO,参与国际谈判而培养谈判官员与专家。国际经济关系里的规则、规制都是要经过国与国两方或多方之间持久而艰巨的多轮谈判才确立的,期间充满了国家利益之间的较量与妥协。这项事业需要专门的国务官员。应该从大学的法律、外交专业里选拔出合格人才,经过长期的磨练,方能成为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方面为国家利益作出贡献的人才。二是杰出的机构投资者。在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领域,定价权与规则的决定是由市场与政府共同作用的,机构投资者是市场的主要决定力量。因此,高层次的对外开放,必须引入机构投资者,我们自己也要大力培养机构投资者和做市商。三是在国内自贸区与开放试验区,要在国企和民企里发现培养能够融汇中外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的一流企业家,进行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方面的开放实验,总结经验。

第三,从区域性贸易协定、金融合作协定等制度建设做起,一步一步地扩大,学会在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建设中反映中国优秀文化、展示中国经济发展理念。世界上没有一个国际经济协议是从一开始就包罗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都是从三两个国家做起。我国积极参与上海合作组织、亚洲投资银行等的制度框架建构,又参与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并且正在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这些国际合作平台里都有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的建设问题,对于我们来说,都是很好的学校,我们要珍惜这些制度开放的成果,努力推进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构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作者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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