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体育法》 构建高水平体育仲裁制度——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体育仲裁规则》

日期:2022-12-26 11:19:31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制定依据

《体育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明确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

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一)以我国体育改革发展为基础,体现中国体育仲裁特色。体育纠纷解决不仅关系到各类体育主体权益保障,也是我国体育改革发展顺利进行的重要支撑。《组织规则》《仲裁规则》紧扣我国体育治理实际情况,推动构建现代化体育仲裁制度体系,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体育仲裁委员会治理结构;把握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求,借鉴民商事仲裁规则体例,合理安排具体仲裁规范;结合我国仲裁制度的实际,坚持体育仲裁与司法监督、保障相适应,实现体育仲裁与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有效衔接。

图为在瑞士洛桑拍摄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的标志(2016年7月21日摄)。新华社记者徐金泉摄

(二)以专业、即时为特性,回应体育纠纷解决需求。体育纠纷解决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时效性,需要明确、详实的规定。《组织规则》《仲裁规则》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明确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职责事项,从制度上保障体育仲裁的鲜明特色;明晰仲裁员任职条件,兼顾体育和法律专业经验,优化仲裁庭人员结构;设立专门的反兴奋剂仲裁员名册,强化体育仲裁的专业性;合理确定仲裁庭的裁决期限,确保体育仲裁的时效性;规定仲裁员培训与考核标准;完善适用于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的特别程序。

(三)以保持独立性为原则,与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体系相衔接。体育仲裁的核心在于独立性,这也是未来体育仲裁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内在需要。《组织规则》《仲裁规则》积极汲取国际上的相关有益经验,在保障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广泛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通过对仲裁员选聘、仲裁活动的明确规定,强调体育仲裁的独立性,强调“一裁终局”的裁决效力;高度关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确保体育仲裁规则不违反国际条约的强制性要求;着力推动我国体育仲裁与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体系的对接,促进提升我国体育仲裁裁决的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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