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二十条》构建数据基础制度,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法经兵言

日期:2022-12-27 11:16:07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在解决兼容难方面,《数据二十条》提出要结合数据流通范围、影响程度、潜在风险,区分使用场景和用途用量,建立数据分类分级授权使用规范,探索开展数据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数据采集和接口标准化,促进数据整合互通和互操作。

数据收益分配

对数据要素的收益分配,《数据二十条》区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作出了具有不同侧重点的制度安排,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并重。

在初次分配阶段,以“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为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合理倾斜,确保在开发挖掘数据价值各环节的投入有相应回报,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

在二次分配、三次分配阶段,重点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推动大型数据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帮扶。不断健全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和制度规则,防止和依法依规规制资本在数据领域无序扩张形成市场垄断等问题。统筹使用多渠道资金资源,开展数据知识普及和教育培训,着力消除不同区域间、人群间数字鸿沟。

数据治理

数据的确权授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构成了数据价值实现的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企业和个人均可能成为数据权利人,分享数据红利。那么包括政府、企业与个人在内的多元主体自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到数据要素的治理。《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要把安全贯穿数据治理全过程,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治理模式,创新政府治理方式,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和义务,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市场发展秩序,形成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数据要素治理格局。

政府要创新数据治理机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监管。在数据安全与数据流通的平衡方面,要以安全为底线,把安全贯彻监管始终,同时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为数据流通与交易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企业要加强自律,增强社会责任。首先要做到守法,既要落实诸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上规定的各项积极作为义务,又不能实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禁止的违法行为。在守法的基础上,增强社会责任,推行面向数据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数据流通交易声明和承诺制等,积极参与数据市场建设。

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可发挥各自优势,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开展数据安全、流通相关的技术研发与服务。此外,遭受数据安全、数据交易损失的主体利用投诉、争议仲裁渠道来合法维权,也有助于维护数据要素市场的良好秩序。

最后,为了探索和完善上述各项数据基础制度,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数据二十条》提出了四项保障措施。其一,加强党对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工作的全面领导,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联动;其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征信机构提供基于企业运营数据等多种数据要素的多样化征信服务;其三,鼓励试验探索,支持浙江等地区和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先行先试;其四,稳步推进制度建设,逐步完善数据产权界定、数据流通和交易、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数据治理等主要领域关键环节的政策及标准。

整体来看,《数据二十条》立足于我国实现数据要素价值的重点问题,从基础制度体系设计到具体推进方案安排,绘制了清晰的蓝图,为政府、企业与其他社会力量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南。

(陈兵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赵青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博士后)

责任编辑: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