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用人方式。山西票帮的伙友使用,全凭同行推荐。这种给予个人信誉的用人方法,难免掺杂个人私情及姻亲故旧的干扰。“各码头分号,当此时局艰难,全仗人力经营,方可立足。……即如郭倍瑾在京住班两次,前后四五年,办事诸臻妥协,仅令在家贴写,未免可惜。况京号旧人无多,不如令其来京帮办一切,可期得力。老号另觅一贴写之人,似尚不难。而京号似此得力之人,颇为难得。祈兄台酌量调动。弟为号中公司起见,并非与郭另有亲故。”他利用自己的名衔自主安排用人的信件还有多例,这与近代公司制的用人方法完全不同。用人如此,行事及业务的开展更受到个人见识和能力的限制。
《山西票商成败记》[2]是李宏龄在光绪三十四年(1908)至宣统元年(1909)的往来信件。他联合在京师的祁县、太谷、平遥三帮票号各分号经理,并以京师三帮票号的名义,倡议各票号共同入股,广为招股,集成数百万两资本,创建“三晋汇业银行”。由此形成两组信件,一是写给三帮票号总号及各埠票号的信件,共5件,构成本书的第二部分(第一部分为序言)。一是汉口、营口、奉天、成都、重庆、广州、太汾(太原府和汾州府)、西安、沙市、兰州、济南各地票号响应倡议的回信及劝导总号促成创办银行的信件,共11件(黄鉴晖校注本,第7件将太汾和西安合为1件),构成本书的第三部分。
02
金融生态变迁、银行势力坐大与票号的成败
票号100多年的成败兴衰史,是中国金融史上长期热议的话题。李宏龄作为服务票号并在其中担任分号经理从业50余年的当事人,其体验和认知自属特殊。
(一)票号的生存原则及改组银行论
李宏龄《山西票商成败记》的第一部分,是他写的序言。在序言里,李宏龄详细论述了票号的发展历程和当时面临的危难局面。
“溯我票商一业,创始於前清康熙、乾隆时代,每号资本不过数十万金,而滥觞之水汇成江河。虽其间不无蹉跌,然上下一心,旋仆旋起。洎乎咸丰初年,筹饷例开,报捐者纷纷,大半归票商承办其事,而营业渐次扩张。嗣遭洪氏之变,南七省用兵筹饷,急如星火,而道路梗塞,转运艰难,朝廷环顾各商,惟票商一业忠实可恃,於是军饷丁粮,胥归汇兑。同治以后,基础愈固,规模愈宏,即边陲之协款,内地之赈抚,皆资票行以为挹注。一纸之信符遥传,百万之巨款立集。及逢庚子内乱,天子西巡,大局岌岌,各商停滞。而票商之执券兑现者,上海、汉口、山西各处云合雾集,幸赖各埠同心应付裕如。至是之后,信用益彰,即洋行售货,首推票商银券最足取信,分庄遍于通国,名誉著于全球。”
然而,“同治以后,东西洋各银行已渐次侵入,夺我利权”。他力主票号改革,建立新式银行的计划终于失败。结果,辛亥革命给予票号最后一击。
“未及三年,辛亥事起,商务破坏。迄壬子秩序粗定,除大清银行按照改革成例付之清理外,其余各银行均可恢复原状,独我西帮票商外欠则处处倒账,欠外则人人提款,加以各省钞票折收,势益不支。见机最早者,惟蔚丰厚票庄,赖有郝君岳斋,毛君绥之,改组为蔚丰商业银行,诚矫矫特出矣。此外,殷实票庄进取虽不足,退守尚有余,至号事空虚者,则并退守而不得,穷蹙之极,计无可施,夥友之逃散无论矣。”
李宏龄代表京帮票号发给祁县、太谷和平遥总号及各埠票号的信件辑录为5件。这里我们全文转录内容最全最具有代表性的第2件,署名时间戊申(光绪34年)三月二十三日(1908年4月23日)。
“敬启者,我晋向以善贾驰名中外,汇业一项尤为晋商特色。近百年来各业凋零,而晋人生计未尽绝者,独赖汇业撑拄其间。
乃自甲午、庚子以后,不惟倒欠累累,即官商各界生意亦日见萧疏(索)。推原其故,固由于市面空虚,亦实以户部及各省银行次第成立夺我利权,而各国银行复接踵而至,出全力以与我竞争。默计同行二十余家,其生意之减少已十之四五,存款之提取更十之六七也。即如户部银行所到之处,官款即全归其汇兑,我行之向做交库生意者,至此已成束手之势。我行存款至多向不过四厘行息,而银行则可得五六厘。放款者以彼利多,遂提我之款移于彼处。且彼挟国库、藩库之力,资财雄厚,有余则缩减利息散布市面,我欲不减不得也。不足则一口吸尽,利息顿长,我欲不增又不得也。彼实司操纵之权,我时时从人之后,其吃亏容有数乎?至于外国银行渐将及于内地,所有商家贸易,官绅存款,必将尽为所夺。外人之素习商战,更非我所能敌,试问我行尚有何事可做乎?此数年来之陈迹,亦以后事势所必至,非晚等之过虑也。
近数年来勉强支持,冀有转机之一日。乃今年度支部奏定银行则例,凡有银行性质者,必须呈本验资注册,如处处有银行程度,仍须悉遵其规例方准开设,否则存款、汇兑皆不准做。原限三年实行,近闻有人奏准六个月后即照此办理,试问我行果将一律闭歇乎?晚等焦灼万分,徬徨无措,连日会商,自非结成团体,自办银行,不足以资抵制,不足以保利权。
盖开办银行,如押款、担保等事,票号所不便为者,银行皆照例为之,倒账可无虑也;况既为银行,如保护等事,票号所不能享之权利,银行独能享之,生意可发达也;兼之资本雄厚,人位众多,自可多设分庄,即外洋各埠皆可逐渐分设,挽回利权,难以数计。以我晋商之信用,票号之殷实,不难为中国第一商业。且权在票号操纵,仍可自如,人皆晋人,生计可保不绝,又何乐而不为哉!或虑出资后,设有亏折,将何以处?不知银行可定为有限公司,即使折阅殆尽,不过其已出之资,不能再认赔累也。平时多积公积,即防亏折。又虑无人可用?不知银行为票号公开,每家不过酌拨数人,已自敷用,无庸再事搜罗也。又虑界限不清、生意难做?不知公开银行,正如我晋之开小号,字号作东,另立账簿,另占地方,获利之后,按股匀分,绝不虑其混淆也。或问开银行后即可保票号不废乎?不知正以票号不能久存,故立银行以补救之,纵使票号尽废,有银行尚可延一线生机,否则同归于尽而已。”
在这件信函后面还列出了当地票号会议形成的创办银行的办法。 每家各出资本三五万两,作为有限公司。集股本500万两,每股100两,每月4厘行息,除同帮入资本外,创立“晋省汇业银行”。
信函全面论述了票号面临的内外银行压力、官方管理新规的约束,银行组织在权利和采用有限公司在责任上的优势。具体而言,所述票号问题的症结如下。
1.国内银行的竞争和压力。国内外银行的压力,来自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之后。在国内,包括1897年中国通商银行成立后建立的各省银行和1904年成立的户部银行。国内银行的压力,体现在业务的侵夺和价格竞争,导致20多家票号,生意减少十分之四五,存款提取十分之六七。在业务的侵夺上,夺走原属票号的利权。户部银行垄断官款汇兑,原来票号经营的官款汇兑“成束手之势”。在价格竞争上,票号“存款至多向不过四厘行息,而银行则可得五六厘”,而且借助国家财政金库和省级财政金库的财力,银行利用价格优势侵蚀存贷市场。票号的处境从属被动,“彼实司操纵之权,我时时从人之后”,这样,在经营业绩上票号只有吃亏受损。
2.外国银行的压力。外国银行由于不平等条约和门户开放,不断向国内渗透,“所有商家贸易,官绅存款,必将尽为所夺。”外国银行具有优良的人才积累和管理经验,“素习商战”,将逼迫票号无事可做。
3.官方管理新规的约束。光绪三十四年(1908)度支部颁布《银行通行则例》15条,这是中国第一部银行法。其中第12、13条影响票号的生存和发展。如第12条规定,“以前各处商设票庄、银号、钱庄等各项贸易,凡有银行性质,即宜遵守此项则例。其遵例注册者,度支部即优加保护;其未注册者,统限三年均应一体注册。倘限满未注册者,不得再行经理汇兑存放一切官款。”
管理新规的出台,直接关乎票商的生存。李宏龄认为,票号唯一的出路,便是改组合力兴办银行。开办银行的两大优势,第一,开办银行后,可突破原来票号的限制,“押款、担保等事”都可在银行的体制下开展,可以独享“保护等事”,获得票号没有的利权。开办银行,动员社会资本,增强人力资源,“资本雄厚,人位众多”,可以壮大银行实力,多开分行,扩大市场,获得更大的市场控制力和利润。第二,银行以有限公司形式建立,可以锁定各票号出资者的责任,可能的损失有限。利润可以按照股份公司的原则,“按股匀分”。至于组建银行之后,是否“即可保票号不废乎”,李宏龄的回答是,“不知正以票号不能久存,故立银行以补救之,纵使票号尽废,有银行尚可延一线生机,否则同归于尽而已。”在当时阻力尚大的情形下,他还只能以票号和银行并存,以组建银行补充票号之不足。但是,事实上,在他的观念里,票号蜕变为银行是票号唯一的新生更新之路。
李宏龄代表京都票号发出倡议设立银行的其他各件信函,还以1907年的营口倒账风潮、1908年的汉口倒账风潮给票号带来的损失,提出组建银行的紧迫性。
关于银行与票号的显著区别,以及它给票号带来的生存压力,在各埠票号分号的回信一组文件里,有更加生动的描述。最为突出的有两点,一是最后贷款人的缺失,给票号带来风险。一是银行发行钞票形成的压力。在第二件回信中,营口祁太平票号公具(署名日期己酉[1909]正月二十二日)的文档称:
“我晋汇业一事,历有年矣。其信行之著于中外,获利之独冠各业,故外洋亦称晋人为善贾,我等亦自恃为巩固金汤,外人所不能侵夺也。岂知时事变迁,非人所及。近年来各省银行林立,所做者皆我行之生意,所夺者皆我行之利权,我行已受其影响。……甚至钞票通行,到处皆周,汇银者亦无须汇矣,夹带钞票即能办事,何必又出汇费乎!今钞票虽未大行,我行之汇款已减,若迟一二年钞票通行于天下,则我行之汇款绝绝,则何所觅利乎?
……三十三年冬营口倒账之事,则银行更不可不立也。如大清银行则收其十足而有余,我帮则收其半而不足。何彼此之悬殊也?实我帮之力不逮也。使彼时设有银行为之首当,不至受其恫吓,让其优先。若银行既开,不特见晋人之富,亦足助晋人之精神。再四思维,则银行之事,实有不能不设者。”
银行券即钞票的发行是近代银行的重要业务,这是传统金融机构转换为银行的重要标志。自1815年英格兰银行逐渐转换为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和国家银行的职能也逐步确立起来。票号缺失钞票发行业务,眼看着银行攫取利益。在金融出现动荡之际,没有大清银行一样的官方力量充当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和监督保障,票号便处于十分不利的处境之中。
汉口票号寄给祁太平票号总部的公函(署名日期己酉[1909]新正二十六日)主张,组建银行具有三大好处。
“夫银行之设,岂易言哉。我晋风向称泥古,瞻前者有人,顾后者有人,而恐股难结(集)兼虑后害者亦莫不有人。岂知通力不难合作,众志即可成城。以晋省而设立银行,真有不待外求而自得者矣。晚等爰集合帮商议,居然众论佥同。况银行一设,显有三善,历为台等详呈之:
汉地银行十数余家,钞票普通者户部、汇丰,官钱局数家而已。我帮信孚中外历有年所,银行设而钞票一出,其数应不在该等之下,长年仅以七厘行息,所获甚属不菲。非敢云凭空取利,仅可谓本大利长,此银行可设之一善也。
再以放账而论,我帮之耳目虽灵,究竟有不周之处。而银行有押款之例,其策可称万金,值亿者仅押数万,值万者只押几千,倘有意外之变,公本可保不失。有备无患之举,实我帮所不及,此设立银行之二善也。
晋省银行一设,堪为银行中之巨擘,利权不至外泄,存款亦易招徕。幸而票行不废,银(行)、票行即可共得其美利,不幸票行失业,尚有银行一线生机,无票行之害,有银行之益。固晋省之基,保利权之实,此银行不得不设之三善也。”
这里明确提出组建银行之后,由于发行钞票、抵押贷款新业务的创新拓展,在组织机构和组织行为上对票号的替代,是票号升华再生的唯一出路。
银行势力坐大的金融生态给予票号各分号的影响,在回信一组信函中,有普遍的陈述,下面仅举三例说明。
1.奉天票号同帮在署名日期己酉(1909)正月二十五日的回信中称:
“即就东省言之,先是我晋人业商于是者,日新富有,不一而足。迨庚子以后,市面之银钱不敷周转,财源之来路渐渐艰涩,而日俄有鉴于斯,俄曰‘羌帖’,日曰‘手票’,以及横滨等票散布于三省,渐及关内,几于无地无人不信用,以故各行汇款汇水稍有增添,即携带各票而往。嗣后官银号,大清银行次第设立,而以银洋,各钞周于市面,以抵制之,虽未能与日、俄之票齐驱并驾,则享其利益究难屈计。每遇官商各款,尤与我帮极力竞争,于是我帮不但息利尽失其权,即汇水亦数数不可多得矣!至若倒欠出,而无论各号之多寡,先尽该等之款悉数清偿,则公家歧视我帮已属显见。此刻东省一庄,情同鸡肋。东省如此,他省已可概见。……银行之立,盖我晋人命脉之所系,急宜筹办,而不容稍缓者耳。”
这里明确指出,由于内外银行的压力,当地票号不但“息利”尽失,就是“汇水”亦不可多得。特别是出现“倒欠”违约的危机时刻,无论各号之多寡,先尽内外银行之款悉数清偿,官方的歧视对待,让票号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2.重庆祁、平票帮给祁平太各总号(署名日期宣统元年[1909]二月初十日)的回信中称:
“敬启者,溯自我汇兑一业,前辈创办数十年于兹,法良意美,令名达于五洲,信义著于四海,实为我山西人独创之业。后人当能谨守勿衰,而食前辈之余荫,正未有艾。孰料时势变迁,月异而岁不同。近年来,各帮生意清淡,获利不易,以致到处市面空虚,周转欠灵。故将我汇兑一业,影响所及,日见艰难,利息渐觉微末,且一不慎,即被倒塌。此等景况,原非一处,各处皆然,正令人有进退维谷之慨也。不意自庚子之后,度支部及各直省银行次第设立,而各国银行亦复接踵而来,与我竞争,夺我利权,加之各省库款被其一网打尽,更使我束手无策。我帮人心涣散,势力微薄,岂能与国家抗衡。……
弟等在外目睹情形,今之世道,非合全力设立银行,庶不足立于今之商场。即如重庆一隅,大清银行未设以前,无论生意多寡,利息大小,辞受取与,我帮颇有其权。自去年该行设庄以来,凡于生意果无化算:我帮意在鼓舞涨价,伊反下价贪做,稍不留意,即使我无所措手。揣其大概,所凭者权力广大,资财雄厚,一往无前,靡所顾虑。现在时势,优胜劣败,有权力无道理,所以我帮银行万不可不办也。”
面对“权力广大,资财雄厚”的新式近代商业银行,不能与之抗衡。面对国家银行,票号无力“与国家抗衡”。时势发生了变化,在大清银行这种国家银行的压力下,票号已处于绝境。
3.成都票帮的困境,在它寄给平遥总号署名日期己酉二月初九日的信函中称:
“今大清银行在本国各省设立,明夺我帮之利。长沙、江西全被官家夺尽。成都如有会款十分,大清银行夺去五分,我帮十三家分会五分,交通银行再来,我帮真有不能立脚之势。”
在此基础上,成都票帮还提出了招股组建银行的具体设想。他们建议:
“……以成都同仁意见,招股开银行,逼不可待之事。若入外股,露显我帮财力有限,且集股不易。如招洋股,更多窒碍。不入官股,遇事不能认真保护。莫若我平、祁、谷、省四处票号,每号合资本至少五万,多则多多益善,请商部入五十万,总理请入二十万,同乡官长、各号东夥并山西各财东,共集成五百万。各庄票号代招集股,凡我山西官商均愿入股。股招过半数,照章开肆。开设无限山西银行,先设京、津、广东、上[海]、汉[口]、汴[开封], 晋等处,每处验本七八十万,倍出银洋钞票,代收存款,出放拆息、押款,不放远期,时常现存有五六十万。如生意茂盛,推广百万可望。街市倘遇大紧掣肘,我帮有此百万现银,可不受滞,事易举,利有准。再定章程,声明十年,众东每年只按五厘取息,不准开支红利,公积积至五百万,连本足千万以外,再为开支。各庄人位,由总理向各号调用,每号调用三人足矣。总理指调之人,各号不得推诿,人力、辛金仍归各号,行中只出花红,系先顾公而后顾私之意。行中一切章程,均照外国章程。即如洋人礼拜休息,非令人休息,是令银休息。各埠存款百千万亿,其中取利可观。种种藏有深意,笔难尽述。山西如不开设银行,后来穷窘甚于昔年岁饥。”
在招股问题上,特别重视官股的加入,意在获得官方的庇护。在民间股份的吸纳上,只限于山西官商股份,意在排除外省进入,保持票号原有的支配人山西地域限制。
在山西票号改革的银行取向上,李宏龄倡导银行的上述来往信函文书,作为其任职期间的工作文档,是就当时情势做出的策略应对,绝非1917年编印出书时的事后“臆想”。
(二)梁启超的票号“二元对立论”及今人的解读
那么李宏龄作为局内人的票号银行改制论,是否合理呢?我们来看后人的评论,并辅以学理的解读。
1912年10月30日北京大德玉等22家票庄联合在德昌饭店开会欢迎梁启超,梁启超在欢迎会的演说中,透彻地分析了山西票号面对改革犹疑不决的根由。他特别地将意大利自由都府的钱商与票号比较,认为两者在四个方面具有相同点。一是业务主要都为存款和汇款,以官场存款为主。二是意大利钱商的汇兑,因各国币制不同从中渔利,“吾票号因各地平色不同,故能从汇兑中有所取盈。”两者业务相似。第三,无论意大利钱商,还是山西票号都谨慎出票。第四,票号产生于明末清初(显然有误),南意大利钱商萌芽三百年前者,时代相等。然而,各自后续的发展却迥然有别。
“南意与英之金钱商,惟能日渐发达,日加改良,乃为商业之中枢,执金融之牛耳。吾国之票号,其发生之早,与彼相类。然但知保守,不知扩充,故今日不特不能保持中国之利益,且日为外人所压迫,即有力求扩充者,亦不过于国内多设多少支店,其营业范围较他人略广而已。于国家金融何涉?于世界金融复何涉?故鄙人之意以为票号诸君,虽能尽对于祖先之责任,而对于子孙之责任,则尚有所未尽也”。
对于票商当时面临的压力和前途,他明确地指出:
“吾国昔日无所谓金库者,凡官家所收租税,悉存殷实之商号,以负保管之责,得十一之利,此固理之当然。然为官者往往利用金库之不备,从中取利,而为商者,从旁分其余润。诸君当知金库之不备,乃昔日财政上舞弊之大因,今后不力改革,又何贵于有此民国?金库之改革,诸君为国家而牺牲其利益,吾知必无反对。然改革以后,则诸君获利之途,又少其一,所谓危惧者,此其一也。昔日以币制之不统一,乃能利用地理时间之差,而于汇兑上得种种利益。然不统一之故,在票商所获之利固不少,而一般国民一般商业所受损则甚大。以国民经济世界金融论之,吾国万无可以蹈常习故之理。然一变而后,则诸君所恃以获利者,又缺其一,所谓畏惧者,此其二也。近三十年,吾国受世界经济之压迫,情见势绌,为内外所共见。以最近银行团之情形论之,外国银行执吾国金融界之牛耳,制吾之生死,诸君当能知之,无俟赘述。夫各国无一国不有中央银行,夫吾国有中央银行,是否能敌外人,暂置不论。然今日之外国银行,实已入吾堂奥而占我中央银行之地位也,此尤国民经济界之危惧,而诸君之营票号,虽有巨资,何以堪此?则尤危惧中之危惧,而票号诸君所当注意者也。”[3]
梁启超在演说中,以西方新式金融机构银行与票号进行比较,对票号症结的分析切中肯綮,击中要害。票号的弱点有三,第一是失去代理清朝官方国库资金(官款)繁盛期的财源。第二是票号的汇水收入更多地来源于货币的不统一,随着货币制度的改进和统一货币的到来,票号必然失去其先天的业务优势。第三,真正中央银行的缺失和外商银行的侵蚀,必然削除票号原有的利途。有趣的是,邀请梁启超演讲的领头票号即大德玉票号,在当年便歇业了。
实际上,梁启超的演讲,以他个人的学识和经验,佐证了较他为早的李宏龄工作文档提出的票号衰败论及组建银行论的合理性。新近有人论及梁启超的票号论,认为他“1912年第一次把‘总体性资本逻辑’加入有关票号的叙事,并炮制出中国家族式银行公司与西式金融机构之间的二元对立。”并指出“李宏龄在1917年自费出版的两本书不仅进一步加强了梁启超式的现代主义话语,也像梁氏那样,炮制出一对既新且持久的二元对立,即以通商口岸为基地的具有企业家精神的票号经理与深居内陆保守的票号家族和所有者之间的对立。”[4]我们知道,1917年印行的《山西票商成败记》,除了序言可以认为写于1917年以外,其他文档均属1908-1909年任职时的工作文档,属于当时情景下的适时应对。既然承认李宏龄的两本书是“目前仅见的票号亲历者为世人留下的叙述”,又称是1917年炮制的“李宏龄的臆造”,持论者似乎未曾认真检读文献,出现“时序错误”。至于将票号的成败标准,定位为票商的从业人员抛弃票商,任其消亡,而转行从事实业或其他行业以谋求家庭自身利益,这种逻辑与我们通常讨论的传统金融机构近代转型的意旨完全背离,违反了同一律的基本要求。日本学者有效地探讨了近代日本新式经济及金融组织的传统渊源,传统金融组织的成功在于适应新形势的近代转换。即使西方的银行渊源,在英格兰银行股份制路径之外,亦如梁启超所言,来自传统钱商的近代改造和蜕变。只有适应新形势的制度与组织的变迁,经济发展才能获得不断的激励和支撑[5]。
关于票号的研究文献十分丰富,韩国梨花女子大学郑惠仲教授在滨下武志教授指导下完成的博士论文,利用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票号原始文档,对票号特别是日升昌票号进行了微观的细腻解读[6]。目前国内多个机构正辑录大量的原始文档,就不同的主题从不同的视角进行探讨,可望有新的可喜创获。从长时段来看,山西票号确实支持了中国明清时期传统中国式“商业革命”,有一系列过往所无的制度创新[7]。但是,在体制意义,它仅仅服务于传统社会的经济活动,尽管规模和形式有所变化。而从李宏龄“银行与票号兴替”的视角,就票号的退场进行翔实的数据解读和因果分析,有周建波及其合作者的近期研究可资参考[8]。
03
有限责任制的奥秘与票号公司化的缺失
人们对于票号成败的分析多维立体,各自选择不同的层面。但多属就事论事,仅就票号的业务创新而言,倘若只是与传统中国既有的金融活动比较,它有转账结算、票据贴现、旅行支票、轧差清算、货币交易市场,密押之类金融业务创新。但是,在近代西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银行面前,最终走入绝境。所以,票号命运给我们的最大启示,并非在于具体金融业态的差异,而在于组织机制和治理模式改进的缺失。这直接关乎票号的决策,囿于家族治理的窠臼,没有任何人和思想的解放,就不可能科学决策,将票号改制为有限股份公司,让票号获得新生。
(一)有限责任的奥秘
关于有限责任制度的意义及魅力,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戴维·莫斯教授进行了透彻明晰的解读[9]。有限责任的采用意味着在损失的严重性和可能性之间的一个权衡:降低了股东损失的严重性,提升了债权人损失的可能性。尽管一个增加了的损失机会被转移到了债权人那里,但是债权人的最大可能损失仍然是不变的—他的贷出数额—无论在一个有限或无限责任的制度下。与之相对,无限责任的股东总是要承受失去他拥有的一切。这一权衡的效果是积极的,股东获得的好处超过了给债权人带来的成本。有限责任的奥秘,微观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的理论做了如下解释。
1.财富的边际效用递减。从赢得1亿美元中获得的快乐将小于100次赢得100万美元的快乐。反过来说一次性失去1亿美元感到的痛苦将大于100次失去100万美元。特别是当这种特别大的损失将彻底使一个人一无所有时,严重性会得到进一步的高估。因此股东从他们最大可能损失限额(即“倾家荡产”)的陡然下降中获得的快乐,远超过债权人从一个更大的有限损失的可能性的增加中失去的快乐。
对于增加的损失可能性,债权人将以更高利率的形式要求补偿,但大多数股东会为他们最大可能损失的突然减少而高兴,可能会更具热情地投资,即使利率高企。但是,非志愿债权人(诸如银行的存款者)没有办法为有限责任强加在他们身上所增加的风险获取补偿。
2.彩票效应(非线性偏好)。行为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在面对小概率的大收益时,人们表现出风险偏好的特征。有限责任股份的魅力之一就在于,其有限的损失和无限的收益组合产生出一个“彩票”,并且这一“彩票”会被认为有正的预期回报。
在18世纪和19世纪早期的美国,彩票和有限责任同时用来动员资本和筹集资金。在许多州,有限责任法从经济角度被采用,正是与彩票从道德角度被取消大约在同一时间。凯恩斯发现,在早期制造业和其他更小规模的企业投资,“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彩票”,主要缘于当时没有测算未来收益的精确方法。
3.确定性效应。行为经济学的前景理论表明,(确定性效应)在确定性的结果和可能性的结果中,人们会对确定性的结果赋予一个高于真实概率的主观概率,而对可能性的结果赋予一个低于真实概率的主观概率。有限责任下股东的最大可能损失是确定的,消除了股东个人破产的可能性,即股东肯定不会破产。可见,有限责任对股东的意义之大。
4.有限责任法解决了逆向选择。在有限责任法律体系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通过提供个人财产担保,以退出有限责任保护。例如银行经常拒绝给规模小、未上市的公司贷款,除非公司股东提供个人财产担保。
在有限责任制下,债权人不必怀疑公司股东要求有限责任,而是必须怀疑公司股东通过提供个人财产担保而拒绝退出有限责任保护。
5.有限责任法解决了认知问题。在行为分析的框架效应下,以不同种方式呈现的同一种结果,人们的选择不同。债权人将会更加担忧无限责任制的法律体制下请求有限责任的公司,而不担忧在一个有限责任制下不愿接受无限责任的一家公司。尽管从结果上看这家公司都承担了有限责任。
然而,必须通过政府介入来确立有限责任。因为,第一,非自愿债权人会当然地阻碍民间的有限责任制。非自愿债权人的存在是突然的和不可预期的,常常由于某种事故所致。因此,一家公司与非自愿债权人提前订立合同是完全不可能的。私人协商上的限制只能扩展到自愿债权人,而有限责任法给股东全面的保护。第二,交易成本的限制。所有围绕着公司的不同债权人都需要建立不同的有限责任合同,而有限责任法制定的标准会极大地降低这一成本。第三,在无限责任的法律体系下,债权人将十分怀疑利用合同寻求限定责任的公司经营者(逆向选择)。请求契约式有限责任的行动,正是对公司的债权人发出了信号,某种麻烦正在来临。
有限责任这个绝佳的制度发明,正是基于上述机理和政府的介入得以发挥其功能。
(二)票号的家族治理和近代中国公司制的缺失
正是有限责任的有无,决定了中西经济与金融的分流。关于票号的治理机制,学者利用激励理论和历史比较制度分析理论,在与徽商的比较中进行了论述,指出开办票号的晋商,是以“以地缘关系为基础,整体上放弃了在宗族内部选拔经商人才,遵循避亲举乡原则选择同乡出任经理和伙计,利用正式的号规约束、用接近现代意义的奖金和股俸制度激励商帮成员。”与以血缘和宗族关系为基础的徽商形成自身耦合的治理机制不同,都很好地支持了各自商帮的发展,似乎是有效的传统治理[10]。然而,无论徽商和晋商,到了清朝末年均已失去明清王朝红顶商人时代的辉煌。特别是晋商开办的票号,“我帮人心涣散,团结难结,各总号既囿于见闻,复墨守成法”,失去了制度创新改组银行的机会。
票号拒绝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制银行的选择,与近代中国的整体制度环境和公司制发展的滞缓有关。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威廉·柯比(William Kirby,柯伟林)探讨了1904年-1995年5部中国证券法的特色,提出了“柯比谜团(Kirby’s Puzzle)”[11]。他指出,有限责任制度这一现代资本主义的关键经济制度,似乎不易在中国的土壤上生根。就1949年以前的情形而言,主要原因是历次政权的巧取豪夺让工商界人士恐惧。西方股份制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以自由市场和非人际关系的法律主导的企业文化为依托,不断扩大规模创造商业财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股份制发展的特殊背景和上市公司的结构表明,以国有企业上市为主要成分的股份公司,将资金筹集放在首位。在证券法规的制定和建设上,也表现出来“重融资、轻治理”的情况。
在李宏龄倡议以股份公司组建银行时,股份公司尚处于幼稚阶段[12],其服务的蔚丰厚票号总号首脑毛宏瀚强烈反对票号合并重组银行,其他山西票号各总号负责人也“蹈常习故”(梁启超语)。这样,李宏龄邀约经营三晋源等几家票号的渠本翘(字楚南)主持组建银行的计划化为泡影,票号便丧失了改组再生的可能性。今天我们重温历史,不仅为票号的歇业退场扼腕,也给今天的公司治理提供警醒!
注释:
[1](清)李宏龄著:《同舟忠告》,见李燧、李宏龄著,黄鉴晖校注:《晋游日记·同舟忠告·山西票商成败记》,山西经济出版社,2003年,第94-174页。
[2](清)李宏龄著:《山西票商成败记》,见李燧、李宏龄著,黄鉴晖校注:《晋游日记·同舟忠告·山西票商成败记》,第175-223页。
[3]汤志均、汤仁泽编:《莅山西票商欢迎会演说词》(1912年10月30日),《梁启超全集》(第15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48-49页。
[4]王路曼著:《中国内陆资本主义与山西票号,1720-1910年间银行、国家与家庭》,商务印书馆,2022年,第199-205页。
[5]参考[日]冈崎哲二著,何平译:《经济发展中的制度与组织》,中信出版社,2010年。
[6]鄭惠仲著:《清末山西票号の研究》,(日本)汲古书院,2005年。
[7]孔祥毅:《山西票号与中国商业革命》,《金融研究》,2002年第8期。
[8]周建波、曾江:《银行、票号兴替与清末民初金融变革》,《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8期。
[9]戴维·莫斯著,何平译:《别无他法:作为终极风险管理者的政府》第3章“有限责任”,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62-101页。
[10]蔡洪滨、周黎安、吴意云:《宗族制度、商人信仰与商帮治理:关于明清时期徽商与晋商的比较研究》,《管理世界》,2008年第8期。并参考刘蓝予、周黎安、吴琦:《传统商业文化的长期经济影响—基于明清商帮的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21年第11期。
[11] Kirby, William C. "China, Unincorporated: Company Law and Business Enterprise in Twentieth Century China."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54, no. 1 (February 1995): 43–63. Reprinted in Capitalism in Asia: Sixty Years of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edited by David Ludden, 29-50. Ann Arbor: Association for Asian Studies, 2004.
[12] 参见李玉:《晚清公司制度建设检讨》,载所著《晚清政治经济史论》,三联书店, 2013 年,第 53-68 页。
来源|《中国钱币》
版面编辑|王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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