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日报我县调高一项津贴标准,事业单位首次纳入发放范围
本市调高高温津贴标准
记者从铜陵市人社局获悉,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安监局和省总工会联合出台的《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今年,我市调高高温津贴标准,这也是我市乃至全省自2011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首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首次纳入发放范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由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按天发放。
按照省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及具体标准。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各级人社、卫计、安监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确保高温天气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铜陵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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