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为正式员工前,大家都可能会经历一段时间的试用期。在这段时间里,薪资可能相对较低,但也有个底限,用人单位发放试用期薪资是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不得降低工资
女职工怀孕后,会经历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简称“三期”),“三期”期间用人单位可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进行调岗。无论做出何种调整,都应事先与女职工协商,不能因此降低女职工原工资收入。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如果因为受了工伤,需要暂停工作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也是需要正常支付工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享受年休假期间不能随意降低工资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应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不能因职工休年休假而随意降低职工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公司不提供工资条合理吗?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因此,公司应当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工资条怎么看?
工资包含哪些组成部分?
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要计入工资总额吗?
单位缴纳的部分不用计入,但个人扣缴的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
“社保部门发放的工伤补助金或生育津贴等”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由社保部门发放的工伤补助金不计入工资总额。
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或由本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员工到异地工作发放的差旅补助或异地安置费等”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根据《劳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单位员工到异地工作而发放的差旅补助或异地安置费等,是因异地工作而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工资总额统计。
“休假工资”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规定指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含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因此,休假期间单位发放的工资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收入”“入股分红”“企业年金”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
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发放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各种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收入、入股分红等均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2002年印发的《关于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性质为劳动报酬的商业性保险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统计口径一样,所以,单位缴纳的部分不作为工资总额统计,但是个人扣缴的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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