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从四川来厦门打工的未成年,在工地打工时骨裂,厂家认为虚报年龄并没有学生就业资质而不给赔付。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厦门市某清洗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赔偿费43593元给上诉人。
人民法院审理查清,上诉人小潘是1989年8月出世,2005年6月被招骋为厦门市某清洗有限公司的工人,两方未签订合同。2005年7月8日,小潘在被告人 生产车间内应用设备时,左手臂受伤。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卫生站医治,经确诊为左尺桡骨中下部1/3处双骨裂,小杨先在后溪医院12天,病情严重之后又住院 15天,医生的建议要补充营养并且在手术后一年内取下内固定器械。被告人在付了医疗费后,不予赔付原告方别的损害。
因此小潘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诉请被告人付款生活费用、续疗费、陪护费、住院治疗伙食补助、护理费总共15000元;付款一次性伤残赔偿金41078元,并要求被告人担负伤残等级鉴定花费850元。但根据鉴定机构的观点,小潘的工伤等级为九级。
被告人厦门市某清洗有限责任公司编造谎言:小潘系雇佣童工,并没有学生就业资质,不可以享有一次性伤残赔偿金。规定付款生活费用、护理费等是没有根据的,伤残鉴定费用因上诉人后爸报名前瞒报真实年龄,应自己承担。
集美区经审理,原被告间的确认劳动关系因上诉人系未成年而失效,但依法律法规规 定,未满十八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人在用人时,没有尽到实审责任,违法雇佣雇佣童工,致上诉人受伤害,应赔付上诉人因而受到的有效损害。依据工作和社会保 障部出台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要求,雇佣童工遭受工伤事故的,应付款在职业病鉴定以前开展治疗过程中生活费305元;一次性赔偿费即按 其工伤等级九级的赔偿费用41078元。此外,人民法院参考《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规定被告人根据直接损失给予小潘陪护费810元、住院治疗伙食补助 900元、护理费500元,一共总计435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