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费能不能算标准工资?
加班费算不上标准工资,加班费本来就是依照标准工资的倍率计算出来的。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理应按照下列规范付款高过员工正常上班时间收入的劳动报酬:
(一)分配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付款不少于收入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劳动报酬;
(二)歇息日分配员工工作中又无法分配调休的,付款不少于收入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三)法律规定假期日分配员工相关工作的,付款不少于收入的百分之三百的劳动报酬。
二、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1、假如劳动合同书含有明确规定薪水金额,或是合同规定不具体时,应该以实际收入做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实际收入做为加班费计算数量时,加班工资、伙食补助和劳动防护补贴等理应扣减,不可以纳入测算范畴。
2、假如劳动合同书明确规定薪水金额的,应该以劳动合同约定薪水做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假如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成“标准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等,应该以各类薪水之和做为数量计发加班工资,不要以“标准工资”、“薪级工资”或“岗位工资”独立一项做为计算基数。
3、推行计时工资的,应该以法律规定期限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小于本地曾经的最低工资规定的,应该以日、时最低工资规定为基准。
三、被托欠加班费的仲裁流程有什么?
1、递交申请报告:被告方申请劳动仲裁,应提交书面形式仲裁申请书,并依据被上诉人数递交团本。
2、诉讼审理:监察委员会理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审理或是不受理的决策。监察委员会确定办理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团本送到被上诉人。确定不受理的,理应说明原因。
3、开庭审判:仲裁庭理应于开庭审理的五日前,将开庭审理日期、地址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出庭或是没经仲裁庭允许半途休庭的,对申请者依照撤案自立,对被上诉人能做缺阵裁定。
4、仲裁调解:仲裁庭解决劳务纠纷理应先行调解,在查清客观事实的前提下促进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共识。协商达成一致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书内容创作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自送到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应;协商未达成共识的,仲裁庭应当立即裁定。
5、法院裁判:仲裁庭裁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审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毕。案件繁杂必须延期,审核批准能够推迟并书面形式通知被告方,增加时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定后理应制做仲裁书送到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有异议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到期不诉讼的,裁决书即产生效力。
一般劳动合同书中能够承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假如劳动合同书之中承诺以员工基本上薪级工资做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不合理,事实上应当与员工一小时的基本工资收益做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对加班费有争议,能够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