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申领
二、政策依据:
1.《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50号)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3.《印发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办规定的通知》(佛社保〔2015〕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4.《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十一条。
三、受理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
2、当次怀孕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3、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申请材料:
(一)单位申请的:
1.提供的资料:
(1)参保职工身份证明1份;(1、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选其一;2、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3、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2)《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原件1份;(申办人数10人以上的需同时提供电子版)
(3)代办人身份证1份;(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4)用人单位对公账户1份;(1、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2、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1份;(1、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单位盖章复印件,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2、申请计划生育假期津贴的不用提供;3、夫妻双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的、或者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的不用提供;4、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6)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1份;(1、收单位盖章复印件,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2、流产及死胎的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替代;3、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4、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
(7)就业期间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1份;(1.收复印件,需单位盖章;2.属于分娩、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需提供,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3.属于没有为雇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生育津贴的需提供劳动合同,至少含休产假期间;4.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8)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原件1份;(1.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收原件;2.属于分娩、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需提供,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3.属于没有为雇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生育津贴的需提供,至少含休产假期间;4.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9)省内异地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1份;(需累计2015年起省内异地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0)社保征收部门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1份;(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2、因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原因导致缴费异常影响待遇的需提供,由征收部门出具证明或由负责的征收金融机构出具缴费证明。)
(11)结婚证明1份;(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2、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3、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无计生证明的提供。)
(12)配偶外籍或港澳台的身份证明1份;(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2.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无计生证明的提供。3.港澳台户籍的提供通行证,外籍的提供护照。)
(13)用人单位的情况说明1份;(收原件;账户信息与该单位信息不符的,用人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14)原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1份;(1、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对原件,收复印件。2、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无中断缴费,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已注销且有承继单位的,由承继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时须提供。)
(15)法人代表账户1份;(1、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时提供;2、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16)医学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1份;(1、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2、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3、申请难产、终止妊娠、生育多胞胎假期津贴及计划生育津贴的提供,已加盖医疗机构印章;4、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
(17)劳务派遣协议1份;(1.收单位盖章复印件;2.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属于劳务派遣的职工提供;3.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
(18)用人单位的资质证明1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或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的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等之一。1、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2、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的提供;3、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提供;3、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19)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1份;(1.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收原件;2.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无中断缴费,原单位未注销的,原单位申领津贴时需提供新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没有单位公章的,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二)符合由个人申请生育津贴条件的:
1.提供的资料:
(1)参保职工身份证明1份;(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护照、佛山市社会保障卡选其一,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1份;(非参保职工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3)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1份;(佛山市的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办理或使用的,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活期存折或借记卡,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4)《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原件1份;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1份;(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2、申请计划生育假期津贴的不用提供;3、夫妻双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的、或者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的不用提供;4、本市计生部门出具。)
(6)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1份;(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2、流产及死胎的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替代;3、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
(7)就业期间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1份;(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2.属于分娩、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需提供,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3.属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且无承继单位时提供;4.属于没有为雇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生育津贴的需提供其雇工的劳动合同,至少含休产假期间。)
(8)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1份;(1.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收原件;2.属于分娩、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需提供,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3.属于没有为雇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生育津贴的需提供,至少含休产假期间)
(9)用人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1份;(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2.属于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注销的提供;3.属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且无承继单位时提供。)
(10)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相关证明1份;(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2.属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为垫付生育津贴的提供;3.由劳动监察部门出具。)
(11)省内异地出具的2015年1月起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1份;(需累计2015年起省内异地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2)参保职工本人有效的银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1份;(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办理或使用的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3)结婚证明1份;(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2、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3、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无计生证明的提供。)
(14)配偶外籍或港澳台的身份证明1份;(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2.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无计生证明的提供。3.港澳台户籍的提供通行证,外籍的提供护照。)
(15)医学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1份;(1、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2、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3、申请难产、终止妊娠、生育多胞胎假期津贴及计划生育津贴的提供,已加盖医疗机构印章,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
(16)劳务派遣协议1份;(1.收单位盖章复印件;2、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属于劳务派遣的职工提供;3.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
(17)用人单位的资质证明1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或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的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等之一。1、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2、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的提供;3、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提供;3、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五、办理程序:
1.申办人持所需材料到所属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2.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需对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及《生育保险业务受理告知》,将材料转交到社保分局;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出具《补正资料通知》;
3.社保分局工作人员进行初核、复核、审核,将审核结果告知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4.如审核意见为按规定支付的,社保经办机构把款项拨付到申办人提供的账户上,申办人可以直接到银行查询到账情况;如需要费《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核定表》,可以凭《受理回执》和参保人或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到参保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如审核意见为不符合支付条件的,社保分局将申请材料退回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通知申办人按法定方式领回申请材料。
六、办理部门:
所属镇(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局
七、受理地址:
所属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
祖庙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朝安北路25号祖庙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石湾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惠景路17号石湾行政服务中心
南庄镇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南庄商业广场A1座四楼
张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华南创谷科技园11座二楼
八、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节假日除外)
九、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咨询查询:
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祖庙分局:88881200
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石湾分局:88881200
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张槎分局:88881200
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庄分局:88881200
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88881200
十一、收费标准:
无
十二、收费依据:
无
十三、表格下载:
1、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空表)
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样表)
2、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空表)
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样表)
十四、特别说明:
1、该事项涉及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查询,请携带参保人本人佛山市社会保障卡。
2、非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需到本市现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现居住地不在本市的,需到参保职工单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
3、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因此,所提交的“医学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中必须有医疗机构填写的具体休假天数。
4、申请时限: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申请;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申请;符合个人申请条件的职工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申请。超出申请时限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