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体检是公司的责任吗?看看《劳动法》怎么说。
现在是体检季节。许多人报告说,他们的许多朋友都有免费的体检,但他们自己的公司没有。甚至一些公司也有这样不成文的规定:只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和人员才能享受公司提供的免费体检。
所以,《劳动法》是如何规定员工体检的?
一般体检。
虽然《劳动法》第3条和第7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享有福利权的福利待遇。
但是,由于雇主在实施福利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权,而且法律不能强制性地规定,除非签订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或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了福利事项,否则,谁有权享有福利事项只能根据雇主所谓的潜规则来决定。
公司只给少数员工体检福利
也许有人会问:《劳动法》不是强调公平和同工同酬吗?
没错!但这些都是针对基本的劳动权利,即合法的劳动权利,而不是可有可无的福利。
当然,一些健康检查是法定用人单位必须做的!
女职工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如果检查是在工作时间内组织的,检查时间应包括在工作时间内。
鼓励雇主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和宫颈癌筛查,为女职工提供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等服务,并向女职工分发必要的卫生用品。
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