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用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要求给员工造成损害的要赔偿:
1、用人公司有意推迟不签订劳动合同书,即招收后有意不按规定签订劳务合同及其劳动合同到期后有意不到位续订劳动合同的;
2、因为用人单位缘故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或签订一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公司违规或工作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实际赔付方法如下所示:
1、导致员工薪资收入亏损的,按职工自己劳动所得薪资收入付给员工,并加付劳动所得薪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导致员工劳动防护工资待遇亏损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充职工的劳动防护补贴和用具;
3、导致员工工伤事故、医疗待遇亏损的,除按国家规定的为员工给予工伤事故、医疗待遇外,还应当付款员工等同于医疗费25%的赔偿费用;
4、导致女工和未成年员工身心健康损伤的,除按国家规定的给予治疗过程中的医疗待遇外,还应当付款等同于同时期医疗费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许多赔偿费用。
用人公司不给离职证实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员工出示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材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改;给员工造成损害的,理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确定了用人公司不依规为员工出示相关证明材料时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确定了用人公司承担二种义务:一是用人公司违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没在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时往员工出示消除或是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证明,并不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手续的情形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改。二是用人单位上述行为给员工导致了损伤的,理应承担连带责任。员工能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法院明确提出具体赔付要求。
用人公司不按规定签订劳务合同及其劳动合同到期后,有意不到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给员工造成损害的,或者因为用人单位缘故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或签订一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人要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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