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伤退伤残,被扶养人生活费用测算规范怎样确定
受害者因病致残,被扶养人生活费用测算规范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中有明确规定。受害者伤退伤残的,其因提升在生活上必须所花费的必需费用以及因丧劳所导致的收入损失,包含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和因康复治疗、再次医治所发生的必须的康复费、陪护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予以赔付。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用依据扶养人丧劳水平,依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城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平均消费支出和农村百姓平均年日常生活总支出规范测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儿童,测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任何收入来源的,测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年纪每多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估算。
被扶养人就是指受害者依规应承担扶养义务的青少年或是丧劳又无任何收入来源的成年人直系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的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付受害者依规理应承担的一部分。被扶养人了解人,年赔付总金额总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平均消费支出额或是农村百姓平均年消费水平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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