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难产的,提升生育假十五天,双胞胎生孕的,每多生孕一个宝宝,提升生育假十五天。
女工怀孕打胎的,其所属单位理应依据医务人员单位的证实,给与一定時间的生育假。
女工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的,其劳动防护理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申请办理,不适合本要求。
法律规定:
社会保障部、人事部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要求:
(一)女工孕期不满意四个月小产的,应依据医务人员单位的建议,给与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生育假;孕期满四个月之上小产的,给与四十二天生育假。生育假期内,薪水照发。
(二)女工孕期,在本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特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查验或孕妇分娩时,其检验费、接生费、医疗费、医药费和医疗费由所属单位压力,花费由原诊疗经费预算方式支出。
(三)女职工产假满期,因人体缘故仍不可以工作中的,历经医务人员单位证实后,其超出产暑假的工资待遇,依照生病的相关要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