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有多种选择:
1、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天通知当天就可以解除,而且还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继续用工,任何一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34条。而且,如果是单位提出的终止,劳动者也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则无权主张补偿,而且不用提前三十天通知。
所以,第一种选择显然是最合适的。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继续用工,还可以尝试主张从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后的次日开始计算至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越来越多的地方司法机关认为此时劳动者可以主张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