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沃尔玛位于合肥胜利路和马鞍山路的两家店先后发布停业公告。公告称,两个店将于2017年4月12日起停止营业。面对突如其来的关店,超市的员工和顾客都感觉“突然”。员工代表表示,10日下午他们还在超市内上班,秩序一切正常,没想到次日超市就宣布关门停业了。关于员工的安置问题,沃尔玛表示,会开放全国所有商场空缺,愿意继续留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可以选择对等的岗位进行申请。如果员工选择其他的工作机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安排合理的解决方案。
据报道,不仅是在合肥,“为了优化商业布局”,2016年1月,沃尔玛曾宣布在全球关闭269家门店。实际上,不仅是沃尔玛,也不仅是超市,近几年由于电商冲击等原因,多行业、多领域的实体店经营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企业为了经营发展,有权根据判断调整战略,选择割舍,但是,对顾客和员工已有的承诺,不能随意割舍。
就比如沃尔玛合肥这两家店吧。“顾客是上帝,尊重每一位员工”是沃尔玛享誉世界的企业文化。针对顾客,沃尔玛在停业公告中称,“沃尔玛在合肥还设有1家沃尔玛门店,超市诚意邀请顾客到该门店购物。购物卡可以继续在同城其他的沃尔玛商场内使用。需要退卡的顾客可拨打服务热线提前预约退卡手续的办理。”两个方案由顾客自己选择,这样安排可以算保护了顾客利益。而对员工的安排,能够得上“尊重”吗?
针对员工,沃尔玛的声明留给员工的前景是: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他们必须重新择业。从声明看,要是不想失业或重新自己择业,离开合肥去外地的可能性更大。
分店停业,工作岗位消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愿意或无法去外地沃尔玛工作,重新找工作就是他们的唯一选择。显然,沃尔玛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个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笔者想提醒的是,根据劳动法第46条规定,在这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仅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还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员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能及时足额支付,没有特殊情况(比如劳动合同法第42条),从法律角度讲,停业安排应是合理的。但是,有些事或许是钱解决不了的。比如因为突然失业,社保中断,在一些地方就关系到员工落户、置业等切身利益。由此,笔者觉得,停业决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是更负责的选择,让员工有合理的时间安置好自己,更靠近“尊重每一位员工”的企业文化,不仅沃尔玛,尊重员工应是每一个企业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