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可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指导

日期:2023-06-16 11:41:53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广东人民法院、省劳动仲裁委就《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记者招待会

广东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凌祁漫就《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发言

广东社会保障厅局副局长、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凤岐就《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发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劳动争议联合会有关可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多个难题的实施意见

2008年7月7日

为了能立即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总结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法院、劳动争议联合会解决劳动争议案件要遵循平等保护员工和用人公司合法权利、灵活运用劳动争议仲裁资源与合理布局审理网络资源、合理合法公平立即、法不溯及既往、法律事实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标准。

第二条以下异议,可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员工与单位因养老服务保险缴费年限产生的分歧;

(二)职工以用人公司未向其缴纳社会保险致使损害为理由,规定用人公司付款工伤事故、下岗、生孕、医保待遇和补偿金的;

(三)职工以用人公司降低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待遇致使损害为理由,规定用人公司担负工伤保险待遇亏损的。

第三条员工与单位因公积金造成的分歧,未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法院审理破产申请后,员工对管理员列举的薪水、经济补偿、医疗费等工作债务明细提出质疑,管理员不予以更改,员工能直接向审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魏都区法院的,魏都区法院能够特定底层法院审理以上案子。

第五条员工和不具有诚信经营资质的用人公司因用工关系造成异议,理应将这个企业或投资人列入被告方。不具有诚信经营资质的用人公司使用其他人企业营业执照运营的,还应该要被使用营业执照一方列入被告方。

在建筑工程施工环节中,做为实际施工人的普通合伙人与其说违法招收的员工引起纠纷,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的,应先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列入被诉人或被告人,并可视性案件需要把工程的施工普通合伙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入被诉人或被告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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