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法人代表停止的情况是不是包含宣布破产

日期:2023-06-30 11:33:55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一、民法中法人代表停止的情况是不是包含宣布破产

法人代表被宣布破产属于法定代表人停止的原因之一,破产清算程序结束后,可以办变更登记,法人代表就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法人代表停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原因之一并按规定进行结算、变更登记的,法人代表停止:

(一)法人代表散伙;

(二)法人代表被宣布破产;

(三)国家法律规定其他问题。法人代表停止,法律法规、法规规定需经相关机关批准的,根据其规范。第六十九条【法人代表散伙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代表散伙:

(一)法人章程所规定的存续期限期满或是法人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

(二)企业法人权力机关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是公司分立必须散伙;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机动车登记证,被责令关闭或是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其他情形。

二、公司法人有什么权利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法律、法律规定及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行使权力,表示公司法人参与民事行为,对企业的经营运营和管理全权负责,和接受该公司全体人员及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管。

2、企业法定代表人能够由他人暂代岗位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由他人暂代岗位职责时,应该有书面形式授权委托。

法律法规、相关法规需要由法人代表履行的工作职责,不可由他人暂代。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可与此同时担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人代表。

因特殊需要担任的,只有在单位隶属或合作经营、投资入股的公司担任,然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备案主管部门严格审批。

5、公司法人的法人代表是行业代表行使权力的签字人。

6、企业法人的签名需向备案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法人代表签订的文档代表的是公司法人的裁判文书。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人代表被宣布破产是法人代表停止的原因之一,法人代表被宣布破产后,就必须由管理员开展破产重整,偿还企业的债务,破产清算程序判决结束后,可以办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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