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地区应该结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以县区为单位制定区域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实施具体规定。针对区域校外培训治理的具体问题、表现和原因进行具体分析,以此做到有的放矢,真正建设一个由学校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相互协同的区域教育治理体系,建设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更高水平的人才培养体系。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校外培训违规行为新表现,结合《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当出现新的违规违法行为时,由所辖地组织法律专家、教育专家、经济专家等进行科学研判。既防止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进行泛化、一刀切地对待所有的培训行为;也不要将其僵化执行,生硬地对待合理培训行为。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构建精准、系统、有效的处罚办法,以此引导良性教育生态的建设。
《办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主要分为六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警告、通报、批评,主要为精神和名誉惩罚;第二层次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主要为经济性惩罚;第三层次为责令停业,主要为业务惩罚,但留有改进的机会;第四层次为吊销许可证,主要为取消机构资格,但可以再次从业;第五层次是限制从业,主要为从业禁止,是《办法》中最重的处罚;第六层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涉及到工商、税务、刑事等法律规定的处罚行为。
《办法》颁行后,要根据执行情况不断丰富处罚手段,比如,将有关违规行为责任人纳入国家诚信体系,限制其消费行为和部分行业从业资格。如果涉及到重大诚信问题,则应从社会层面、长远发展角度,除限制校外培训从业之外,也可以禁止相关资格证书的考核,如家庭教育指导师、心理健康咨询师的资格等,以此丰富处罚种类。
在校外培训行政管理的系列政策及处罚暂行办法执行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凝练行之有效的做法举措,适时制定校外培训行政管理条例,在管理条例运行成熟并积累一定经验之后,补齐校外教育培训治理立法软肋,加强校外教育培训的立法建设。从而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治理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要在教育性和威慑力之间保持平衡
李健
双减政策的深入实施必然要求对校外培训的主体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校外培训本身作为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系统,其和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共同组成整个宏观的教育体系。长期以来,我国教育法制体系以引导、倡导、教育为主。对违反规范的教育行为,教育领域在执法资格、标准方面不够健全,政策规定与法制建设还有很大空间。《办法》以校外培训的规范管理为目的,使校外培训治理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威慑力,以保障宏观教育体系的健康发展。传统上,校外培训往往作为一种市场行为来进行管理,由工商管理、税务部门等结合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进行管理。鉴于校外培训对象的特殊性,其体现为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因此,对校外培训行为的监管,除了传统管理部门之外,必须有教育行政部门的主导性参与,以使其管理规范过程更好地符合培养人的社会活动的规律。在前期国家赋予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后,再加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从而使执法主体、内容、规则有机结合起来,构筑依法管理校外培训的体系。
由谁来监管校外教育培训行为涉及到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主体。《办法》明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校外培训的主管部门进行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区域情况,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来实施,并对这些机构的实施规范做出系列性规定。另外,《办法》考虑了校外培训在不同地区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形成灵活综合的执法主体,以此提升执法的便利性和有效性。此外,线上培训面向不特定对象,其对象不一定是片区的,涉及范围往往是跨区域性的,线下培训常常是具有地域性的,因此线上和线下培训的行政处罚管辖部门的层级不一致。线下行政处罚主要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线上主要以省级人民政府为主体。
《办法》明确了罪罚相适当的原则,对于线下培训和线上培训以及同一违法行为只做一次处罚。一种校外培训违规行为,虽然可能被不同机构来查处,但是只能处罚一次。而且《办法》对从轻、不予处罚以及从重处罚都做了明确规定。从而鼓励有关主体的主动纠错行为。比如,《办法》规定,当意识到培训行为违反了相关规范,而主动采取纠正错误行为的,应该从轻处罚。校外教育培训本质上是教育活动,以引导和教育为主,不予处罚规定体现了教育体系本身的“教育性”规律。对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多次违反规定、屡教不改的培训行为从重处罚,以发挥法律的震慑力。《办法》分为六个方面,对擅自举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违反规定的具体行为、辅助开展违规培训的行为、违反培训内容规定、机构本身违规、竞赛活动违规的处罚要点进行了清晰规定,明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对象,便于对校外培训进行分类和精准的治理,使行政处罚有了清晰抓手。其对于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
《办法》还对校外培训处罚的程序和执行内容进行了规定。在依法治教的过程中,校外教育培训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性要求和实质内容的要求,以此来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处罚程序上,《办法》对处罚前的审查、立案、调查,对行政处罚前的听证、行政处罚后决定的告知都做了明确规定。《办法》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权利进行充分保障的同时,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执行主体进行权力约束。《办法》对整个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进行规定,确保处罚能够落到实处,产生实际效果。在执法监督方面,《办法》综合保护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工作人员及家长、学员的具体权益。执法监督实际上是监督制度的建设,《办法》对监督部门违法案件的报告制度、培训主管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规定,确保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研究人员)
培训机构在规范中提升
在国家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力监管下,教育培训的整体生态环境正在改善,培训机构正迎来在净化中提升的良好契机,成为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者”。
赵蕴辉是一名芭蕾舞培训机构的老师,她从小对芭蕾心存向往。3岁时,赵蕴辉因高烧导致视神经萎缩。为了实现舞台梦想,她付出了比常人更多的努力。由于体质较弱、不适应高强度训练,赵蕴辉转行成为芭蕾舞老师,她创立了培训机构。“小时候我想当舞蹈家,现在我觉得以另一种方式实现了梦想。”2021年底,赵蕴辉通过了北京舞蹈学院考级院芭蕾舞高级教师资格考试,拥有了培训芭蕾舞教师的资格。
左图为:2005年12月,赵蕴辉练功的资料照片;右图为:2022年11月,赵蕴辉(后)在北京的芭蕾课堂里为学生指导动作。
从梦想成为芭蕾舞者,再到梦想培养更多优秀的学生。她希望将芭蕾舞之美传递到更多热爱艺术的孩子们身上。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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