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5、16、17日,《人民日报》罕见地连发三篇文章,揭露如新公司在国内外涉嫌违规操作、违法经营、非法传销等问题,成为如新(中国)史上遭遇的最大公关危机。当时的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在各种负面舆论的压力下,下令彻查如新在中国各地的违法问题。
鉴于《人民日报》的特殊地位,当时很多业界人士认为如新(中国)将遭遇难以承受的重创,但最终的结果并没有大家想象中那么严重。
2014年3月24日,原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如新(中国)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超产品范围从事直销、夸大产品功效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其个别销售人员存在擅自直销、欺骗及误导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此,原上海市工商局对如新公司以直销方式销售非备案直销产品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销售收入311.4万元、罚款15万元的处罚;对如新公司的夸大宣传行为以及其部分销售员工的欺骗、误导宣传等行为,责令如新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处罚。原北京市工商局对如新公司6名销售员工在固定场所之外向顾客推介销售如新公司产品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销售收入136.8万元、罚款13万元的处罚。如新(中国)由此化险为夷,在抛弃了服务了25年的原大中华区总裁范家辉之后,迎来了在中国的第二波发展。
原大中华区总裁范家辉在《人民日报》事件后成为如新(中国)第一个“背锅侠”。
时间来到2022年2月22日,武汉、北京、青岛三地官方通报新增新冠肺炎感染情况,部分源头均指向此前在武汉举办的如新经销商培训活动。该活动于2月18~20日分别在武汉凯莱熙酒店和江岸区华清园小区举办,共66名学员参加,其中24人已离开武汉返回各地,由此引发的疫情传染了数十人,在当时造成了非常大的恐慌。如新公司坚称该活动未向公司报备,活动负责人也承认是自行举办活动。
如果就事论事,该染疫事件将根据防疫相关规定划分具体责任进行处理,如新公司的责任有限。
但问题是,如新是一家直销企业,瞬间就成为网络舆论批判的对象,对如新的讨伐也直接上升到对传销的控诉。又是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市场监管总局发文要求全国各地再次协查如新违法经营和涉传情况。除了对如新公司进行针对性严查外,很多地方还发文暂停直销企业的一切会议培训报备活动,很多没有发文的地方也事实暂停了相关报备,对整个行业造成了又一轮打击。
当时,本刊记者也曾看到某地市场监管系统拿到的协查通报。有负责该项事宜的工作人员无奈地说:“如新在我们省的业绩几乎都没有了,还有什么好查的呢?”
全国市场监管系统的统一协查,最后很大可能就是形成了本次这份由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知识经济》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详细分析,发现监管机构认定如新(中国)在此案中涉及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违规招募直销员、违规直销培训、虚假宣传等四个方面的违法问题,并没有“涉传”的相关认定。除“违规招募直销员”和“虚假宣传”之外,其中两条都是大部分直销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其实如新相对来说还算不太严重,其原因众所周知,就是早已不合时宜的《直销管理条例》。以此类理由处罚,对于必须要为全国协查给出一个交代的如新公司来说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从处罚的金额认定和时间跨度来看,监管和企业方想必也经历过很多轮的博弈与妥协。
因此,这次处罚,究竟是如新的失败还是成功,不好说。但没有被认定有传销问题,对中国直销行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而在此之前,中国区总裁郑重成为了如新(中国)的第二个背锅侠,黯然离职。据说,如新此前的重大外事处理,与中国区的经营管理层无关。但此事发生后,情况似乎已经发生了改变。
原中国区总裁郑重在武汉培训染疫事件后成为如新(中国)第二个“背锅侠”。
本刊将如新涉及本案的四个具体违法情况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01
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
如新(中国)目前已在北京、上海、安徽等地的 25个分公司获批设立直销分支机构,但这里不包括广西、江西、新疆和青海等4个省区。监管机构认定,如新(中国)自2019年8 月起,在这4个非直销批准区域招募并设立见习业务代表的招募流程、准入条件、业务开展模式和计酬方式与在直销批准区域招募并设立的直销员实质相同,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
截至案发,如新(中国)在上述4个非直销区域共计招募见习业务代表14961人开展经营活动(其中江西分公司5095人,广西分公司1339人,新疆分公司6899人,青海分公司 1628人),共销售直销产品3004978.94元(其中江西246234.37元,广西81834.85元,新疆2066599.43元,青海610310.29元)。
对于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监管机构鉴于如新(中国)的直销产品均取得合法资质,但违规直销持续时间超过1年,且涉案金额较大,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全部300余万涉案销售收入,并罚款30万元。
该处罚书显示,案发后,如新(中国)已要求上述区域内停止见习业务代表的销售活动。
02
违规招募直销员
如新(中国)在采用在线申请及线下申请两种方式招募直销员时,通过设置22周岁年龄限制及申请人自我承诺的方式对申请人是否为《直销管理条例》所限制的七类人进行审核,但未对申请人身份再进行人工二次审核,导致从2016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违规招募辛**等4人成为直销员,其身份分别为全日制大学生、公务员、护士、教师。
如新(中国)此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一)未满 18 周岁的人员;(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六)境外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的规定,构成违规招募直销员的行为。
监管部门认为,鉴于如新(中国)违规招募的直销员所销售的产品均取得合法资质,但违规招募直销员持续时间超过1 年,且违规招募的直销员包含多种禁止招募的人员,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整。
03
违规直销培训
监管机构认定如新(中国)未在中文官网上提前公示2022 年直销员的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等相关内容,违反了《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直销企业应于直销培训或考试活动7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公布”的规定,构成违规直销培训行为。
该处罚书显示,案发后,如新(中国)已将2022年的相关直销员培训内容在中文官网予以公示。上述直销员培训为当事人自行开展,不收取费用,无违法所得。
监管机构认为,鉴于如新(中国)长期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却落实《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不力,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导致未提前公布的直销培训内容众多,依据《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本办法的,以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培训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查处”和《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
04
虚假宣传
监管机构认定,为提高产品销量,如新(中国)于 2021 年 6月19日在其自行运营的名为“如新V人生”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名为《糖化危机!请查收这份糖化自救指南》的微信推文,该文宣传的“逆境植萃元组分最高可抑制42%糖化物(AGEs)产生”“同时能够有效抑制氧化应激反应”等内容依据为国外实验室针对国外所销售的含有逆境植萃元的产品所做的实验,但在中国未对上述产品进行过实验,且当事人在国外和在中国销售的逆境植萃元系列产品仅名称相同,配方并不完全相同。
监管机构认为如新(中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如新(中国)于2022年6月28日将该微信推文删除,监管机构认定期间所销售的逆境植萃元系列产品共14种,销售量为1325530件,销售额为201052246.98元。
监管机构认为,鉴于直销企业推销方式主要依靠直销员直接向消费者介绍,涉案微信文章对于直销企业增加销量的作用有限,宣传内容也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且该行为系如新(中国)在本案调查期间主动供述,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
综合上述四大违法问题,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全部涉案300余万元销售收入,罚款70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奉贤区市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
来源:知识经济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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