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为:
1.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标准课时长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班型分为小班(10人以下)、中班(10-35人)、大班(35人以上)。
2.中心城区培训机构:大班23元/课时·人次,中班29元/课时·人次,小班35元/课时·人次。
县域(含孟津区、偃师区)培训机构:大班17元/课时·人次,中班22元/课时·人次,小班27元/课时·人次。
3.培训机构实际收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4.高中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执行。
培训机构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规范收费行为
(一)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网站、公众号、收费场所等途径,将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主动接受监督。
(二)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 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资料费、材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三)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培训机构要按照要求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其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四、加强收费监管
(一)各培训机构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分别报送市教育、发改和市场监管部门。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将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加强对我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对收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适时对收费标准、收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三)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发改部门应持续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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