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解析
根据上述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关于参加兴趣班、培训班的费用是以孩子是否为必要作为前提。如果孩子所参加的兴趣班、培训班等在父母离婚之前已经正常报读,或者父母双方同意并且经济收入足以承担兴趣班、培训班的开销,一般情况下有可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如果该开支并非孩子“必要”的生活开支,通常人民法院只会参照当地普通家庭孩子的正常“必要”生活开销、当地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收入确定子女抚养费,以防止父母任一方随意以兴趣班、培训班开销为理由漫无边际地向对方要求增加抚养费。
经人民法院审理,郑女士以儿子参加各种兴趣班、培训班的支出属于非正常教育费用支出的范畴,从而要求陈先生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总结
以上是抚养费的相关知识,仅供参考学习。以孩子参加兴趣班、培训班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主要在于增加抚养费数额的认定及相关处理。因个案不同、因具体情况而异,建议寻求专门律师予以处理,从而为孩子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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