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办法》是对上位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细化,没有超出《行政处罚法》范畴
《办法》出台后,有网络评价称“这不算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对此,曲一帆表示,《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行政处罚法》,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办法》属于法律体系规定的种类之一。
曲一帆介绍,《办法》主要针对校外培训监管的特殊性,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做了具体化规定,将校外培训治理过程中一些各地理解、执行不统一的地方进行了明晰和统一。例如,《办法》第十七条,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具体化。类似的还有《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分别针对的是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培训、管理混乱的情况,这两条规定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具体化。
误读3:《办法》施行将恶化校外教培机构生存环境?
释疑:《办法》有利于为校外机构发展建设一个稳定的法治环境,并能够保护合规机构的合法权益
误读3:《办法》施行将恶化校外教培机构生存环境?
释疑:《办法》有利于为校外机构发展建设一个稳定的法治环境,并能够保护合规机构的合法权益
《办法》施行后,校外机构是不是更难办下去了?协会在前期征求意见时,参加征求意见的教培机构负责人已经有一个共识,就是《办法》有利于合规机构保护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行业的治理由行政手段向法治手段过渡,出台后将有利于为校外机构发展建设一个稳定的法治环境。
举例说,此前各地在治理校外培训行为时,没有建立统一规范的程序,而且处罚的标准和尺度并不一致,同样的行为和情节,不同地方的处罚力度不一样;还有的机构提供跨省服务,会被不同的地方因为同一个行为重复处罚。因此,很多培训机构呼吁,希望在全国建立一个相对统一的程序和标准。
《办法》的出台正是回应了这种呼声,9月26日的《办法》宣贯学习班结束后,一些机构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表示,《办法》没有在此前的政策基础上加大处罚力度或者扩大范围,只要机构合规运营,不会受影响。
曲一帆也指出,《办法》明确了校外培训执法的程序,也规定、规范了执法部门的权力边界,其实是在把行政机关的权力关到笼子里。她认为,校外培训机构既要良性竞争,共同营造良好行业生态;又要合法经营,从政策与法律制定者的角度、从“双减”的基本逻辑去解读相关规定,这样才能健康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在10月15日《办法》正式施行之前,各地教育部门的相关执法人员已经完成了集中学习,以确保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执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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