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公司能否承诺实习期?
【剖析解释】《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要求,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之上不满一年的,实习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意三年的,实习期不能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实习期不能超过六个月。2003年5月30日劳保局授予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明文规定非日制劳动合同书不可承诺实习期。《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也进行了相同的要求,非全日制用工不可承诺实习期。以法律法规的方式初次明确指出非日制工作不可承诺实习期,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实习期这个问题上最大程度地保护了职工的利益。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
【法律维权点津】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双方虽不能承诺实习期,但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又都随时可以通告另一方停止用人,是不是承诺实习期对非全日制用工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