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日期:2023-05-16 11:57:38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5451元人民币。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9059元人民币。如相关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9059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 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451元人民币(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0671678

联系人:苏站站,骆开尚

特此公告。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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