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开始向员工“追薪”,有银行追回超五千万,符合劳动法吗?

日期:2023-05-31 12:13:40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2022年8月,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再次强调金融企业应当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并明确适用于离职和退休人员。

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实践情况

以下内容摘自媒体的报道:日前梳理已公布的上市银行年报发现,部分银行在2022年度报告中首次披露了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相关数据。其中,招商银行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总金额最高,超过5800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等多家上市银行均在2022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招商银行在年报中披露称,2022年该行对2876名员工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5824万元。若以该行去年员工总人数11.3万人计算,被追回薪酬的员工数量占比为2.55%。

渤海银行年报显示,2022年该行追索扣回370人绩效薪酬1760万元。以此计算,相当于人均被追回4.76万元。

城农商行中,在港上市的九江银行也在年报中披露了金额数据,报告期内该行绩效追索扣回总金额为163万元。

山西5家城商行合并重组期间,对61名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追索扣回绩效薪酬3359万元。

2023年3月24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一文,透露了相关制度的实施情况。文章称,截至目前,95%以上银保机构已制定并实施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符合劳动法吗?

虽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但不能据此认为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就是不符合劳动法的,毕竟法律规定的是不能“无故”克扣或拖欠,这表明“有故”还是可以。

另外,根据民法的规定,绩效薪酬属于附条件的薪酬,当事人约定绩效薪酬退回的条件也是可以的。

但是,一旦因绩效薪酬追索扣回产生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毕竟绩效薪酬也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会适用劳动争议的处理规则,对金融机构来说,为避免风险,还需要注意以下2点:

1、制度规定, 虽然金融监管机构发布了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文件,但这些文件不是法律、法规,只是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只能作为裁判机构的参考,金融机构应根据行业监管文件的要求,制定自己的绩效薪酬追回的制度,完善的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应包括 :适用情形、追索扣回比例、工作程序、责任部门、争议处理、内部监督及问责等内容 。当然了,从制度有效性来说,还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 民主程序+公示告知 。

2、证据证明 ,要想追回发出去的绩效薪酬,是有点难度的,这就是俗话说的“覆水难收”!金融机构应有证据证明被追索的员工与自己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应当追索扣回的情形、程度等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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