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登记表、转正申请书也能视为劳动合同?

日期:2019-02-02 06:43:14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入职登记表、转正申请书也能视为劳动合同?

裁判主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入职登记表”、“转正申请书”等书面文本,虽不具有“劳动合同”名称,但具备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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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某2015年11月3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该公司提交由杨某2015年11月29日签字确认的“转正申请表”,有杨某岗位市场销售、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60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 7 000+提成,合同期限为两年,工作地点为成都,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调整工作地点等约定。2016年12月5日,杨某领取工资6 883元。2016年1月10日,杨某领取工资6 300元。2016年2月22日,该公司将杨某辞退。杨某随后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未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该委作出仲裁裁决,驳回杨某申请。杨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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