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五险一金/意外险 什么是五险一金/意外险
•养老保险:为使员工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基本的生活保障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使员工在退休后按月领取退休金。
•医疗保险:保障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住院或门诊就医买药。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够有充分的医疗保障而设立的一项保险 。
•生育保险:是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而设立的一项保险
•失业保险: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 。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
展开剩余96%•意外险:即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常规公司现行五险一金缴费比例如下(公积金有浮动)
月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例:XX员工岗薪基数2000元
1、社保缴纳基数:2000元,公积金缴纳基数:2000元
2、每月员工支出的个人社保费用274.43元、单位支出社保费用568.83元
个人公积金费用:100元;单位公积金费用:100元
缴费基数的确定:
五险一金申报安排:
养老保险为使员工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基本的生活保障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使员工在退休后按月领取退休金。
养老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中断后是可以续接的……养老金的领取与户口是有关系的……养老保险是可以转移、合并的……
1、市内转入/转出:
A 凭身份证在当地参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B 持《参保缴费凭证》 、身份证前往当地社保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2、跨省转出。
A 凭身份证在当地参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B 在转出地领取《代办社保关系转移业务承诺书》;
C 持《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书面申请前往 当地社保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以下情况可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费
1.参加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离开本省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的,
可以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费时需要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保险关系无
法转移证明,提供本人自愿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确认书。)
2. 原参加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业人
员,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死亡,或者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后由本省财政全额支付
退休待遇的,应当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给继承人。
3.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经本人申请,按照国家和本
省有关规定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
养老保险待遇有哪些?
u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依照《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等项待遇。
1. 基本养老金:到达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自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下一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 丧葬补助金: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社会统筹基金账户支付其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发给。
3. 抚恤金: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社会统筹基金账户支 付其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退休人员死亡当月本人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4. 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人员每月分别加发本人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作为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对象的基本养老金基数增加后,计划生育奖励金也随 之增加。加发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1、年龄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2、养老保险缴费累计年限缴满15年。
•基本养老金的组成(粤府【2006】96号))
— 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8年7月1日后参保)
1. 基础养老金
— 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 费满1年发给1%,从社会统筹基金账户中支付
— 基数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1%
2. 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支付;不足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账户中继续支付
—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份。
•确定基本养老金领取地
1. 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由其最后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属本省户籍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非户籍所在地,经参保人员自愿申请,也可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住院或门诊就医买药。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佛府(2007)64 号】
— 按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640元的80%(3712元)(每年度以佛山市政府公布的缴费基数为准)计征
—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5%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 %缴纳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7%缴纳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流动转移?
从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之迁移。其原缴费年限,迁入地应当予以承认。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的,无法办理转出手续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通过发卡银行转账或提现退还给本人。划入统筹基金的基金医疗保险费,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可以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规定: 【佛府(2007)64 号】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如下:
(一)三级医院在职1200 元/次、退休1000 元/次;
(二)二级医院在职600元/次、退休500 元/次;
(三)一级医院在职400 的元/次、退休300 元/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间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在职98 %、退休100%;
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在职90 %、退休93 % ;
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在职、退休85 % (恶性肿瘤、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90 % ) 。
1.参保人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 年;外市转入的参保人(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属单位职工)需同时满足在本市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 年,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退休时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必须按办理退休时的缴费基数的6 %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年限后,才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6 万元以上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 %支付,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不超过24 万元。
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佛府办〔2013〕40号
1.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 应当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5. 在境外就医的(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6. 参保人因酗酒、吸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
注: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所有的医疗行为都在医保保障范围?
医保卡制作/ 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划拨:
(佛府〔2007〕64号)、(佛人社〔2010〕343号)
1.医保卡除设置医保个人账户以外,还可设置金融账户,两类账户分别管理,独立使用。
2.医保卡的制作。由社保部门将相关制卡信息发送给银行,银行提取到制卡资料后,需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卡、发卡,并将制卡情况资料反馈社保部门。
3. 跨区参保已有医保卡的,不再重新制卡,如因各种原因需重新制卡的,须经当前参保的所在区社保局批准。
4. 有效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按月划拨,各区社保局对发放明细进行审核,市社保局集中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银行在收到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划拨凭证后,应在6个工作日内将划拨资金划入参保人医保卡医保个人账户。医保个人账户资金错划、多划的,由各区社保局负责纠正。其中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医保个人账户的支出,按规定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5.参保人如持有多张医保卡的,其多张医保卡中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不予合并,参保期间每月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到指定的医保卡医保个人账户。
6.参保人由于某些原因放弃未能及时划拨到账的个人账户资金选择销卡时,各区社保局经办人员应要求参保人签名确认,未能划拨的资金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所有。
7.户口迁到市外的退休参保人,如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区)社保局核准后,其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发放至参保人本人的指定储蓄账户。
医保卡制作/ 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划拨:
(佛府〔2007〕64号)、(佛人社〔2010〕343号)
1.参保人需要将保险关系转出本市的,参保人或单位经办人到市社保局或各区社保局办理关系转出手续,其医保卡中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结转到转入地的医疗保险机构。无法办理转出手续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通过发卡银行转账或提现退还给本人。
2.参保人或单位经办人凭市社保局或各区社保局出具的医保卡冲销单据,到发卡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3.. 参保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须办理医保卡的注销手续,其医保卡中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法定程序继承;无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所有。参保人家属或单位经办人凭市社保局或各区社保局出具的死亡待遇发放单据和医保卡冲销单据,到发卡银行办理医保卡注销手续。
失业保险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 。
•基本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
— 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工资下限1510元,缴费工资上线按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4640元的300%核定,上限为13920元
•基本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 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粤府[2014]51号
1.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每满一年,可领取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人员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40%乘以缴费年限计发;不满一年的缴费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前次失业有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该部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尚未领取期限的月数乘以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5%之积计发;失业前缴费工资记录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2.如按1计算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低于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高于月最低工资标准80%乘以24之积的,按最低工资标准80%乘以24之积计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愿望但未能实现的就业人员)
失业保险待遇?(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从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享受待遇:
1.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
2.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3.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4.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保险待遇?(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从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享受待遇:
1.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抚恤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发。
3.失业人员的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4.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失业保险待遇?(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从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享受待遇:
1.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和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在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在每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次数不超过两次。失业人员申请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当在证书颁发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超过时限申请的,不予受理。
3.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为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已经享受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补贴。
工伤保险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够有充分的医疗保障而设立的一项保险 。
基本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 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4640的60%-300%核定,上限13920元,下限2784元。
基本工伤保险费的费率
— 列为第一类为机关、事业、金融、保险、医疗等单位,征0.45%;二类为一般企业,二类A征0.75%,二类B征1.125%;三类为采矿业,征1.5%。
工伤条件及索赔程序
工伤条件:
职工必须在工作期间,或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发生的非因本人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索赔程序:
员工在发生工伤时应立即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须在工伤发生之日十五日内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索赔。
什么情况属于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视同工伤。)
不能认定为工伤?
1. 职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 醉酒导致伤亡的;
3. 自残或自杀的;
•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工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具体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终止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办理残疾退休手续: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① 一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② 二级为25个月本人工资;③ 三级为23个月本人工资; ④ 四级为21个月本人工资。
2.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公司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最低标准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其它补助: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到丧葬补贴金、抚恤金等:
1.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父母,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它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因工死亡人员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的相关知识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工伤医疗费;
2、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生活护理费;
5、丧葬补助金;
6、供养亲属抚恤;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8、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9、职业康复费;
10、辅助器具费;
11、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
12、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待遇是由用人单位负担的?
1、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
3、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需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5、伤残津贴。五-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6、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7、境外工作的职工发生工伤,按国内同病种支付医疗费,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8、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职业病的,加发50%医疗补助金;
9、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生育保险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佛府办〔2013〕2号
是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而设立的一项保险 。
基本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 按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4640元的75%-300%核定,即上限13920元,下限3480元。
基本生育保险费的费率
— 用人单位按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0.9%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
(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具体费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确定。)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需连续缴费满一年
2.女方从未缴纳过生育保险方可在男方单位报销
生育津贴发放
1.女职工生育发放98天生育津贴
2.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4.晚婚晚育的发放180天生育津贴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发放15天生育津贴
6.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发放42天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有:
1. 生育津贴。
2. 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
3.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
生育津贴是从业人员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一般为缴费基数)
符合下列条件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方可享受生育津贴:
① 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
② 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
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发放方式?
1. 生育津贴按月支付,其从业人员的生育津贴月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
均工资。(一般以缴费基数计算)
2. 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条例的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
时足额发放。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高 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① 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
② 不符合本省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③ 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
④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
⑤ 按照国家或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如何定义难产?
难产是指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
如何报销生育保险?
① 如果已经领了医疗手册或社会保障卡的从
业女性人员,出院时可以直接减免费用。
② 如果没有医疗手册(或社会保障卡)或在
异地定点医院执行生育手术,则需自己先垫付
医疗费用。出院后再申请报销。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提供的资料?
① 生育证或计生部门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 出生证、结婚证
③ 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身份证
④ 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医疗费用清单及发票
⑤ 出院证明书、单位证明(婚姻状况、生育状况)
⑥ 参保人银行卡复印件。
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 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缴存基数范围:
1. 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不低于5%,不高于20%。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集资建房自住住房一年内的
2.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的;
3.
偿还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
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5.
离休、退休的;
6.
出境定居的;
7.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
国有改制企业员工或农业户口从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9.
死亡
10.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低收入家庭子女上大学的(用于支付学费);
11.
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
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3.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购买商品房和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
5. 购买二手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40%以上的首付款;
6.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建造、大修住房所需费用50%;
7. 同意按照住房管理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住房公积金转移流程
1. 在当地开设新的公积金账户然后进行转移 ;
2. 提交《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可在公积金管理局官网下载,一式三份);
3. 打印原单位和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单(银行开具);
4. 出具调动证明或者现单位工作证明;
5. 将以上资料到原单位所属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转手续,将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转至现
单位所属公积金管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45
意外险即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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