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会计准则》中称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树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出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堆集,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办理。从这些规则看,企业为员工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归于员工薪酬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则: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的缴费份额或方法实践缴付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和赋闲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的缴费份额或方法实践缴付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和赋闲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越规则的份额和规范缴付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和赋闲保险费,应将超越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则,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则的缴费份额或方法实践缴付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赋闲保险费和住宅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是迄今为止,对于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征免税的最新规则。在该文件的免税项目中,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所以,企业为员工付出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征收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