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日期:2023-05-10 11:41:49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6元。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4元。(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4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按照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6元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631-7833031

特此公告。

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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