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肖先生的工资应为3065元,劳务派遣公司每月按3433元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三)劳务派遣公司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
(四)肖先生隐瞒了自身身体健康状况。不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肖先生请求增加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有违公平原则。
综上,请求驳回肖先生的再审申请。
蔡先生提交意见称——
(一)蔡先生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蔡先生是以×市的标准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费用,劳务派遣公司是以×市的标准为肖先生投保。如果肖先生对工伤保险费存在异议,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支付。
综上,请求驳回肖先生的再审申请。
再审裁定——
根据肖先生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主要审查原判决有关肖先生工资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劳务派遣公司、蔡先生、HS渔业公司是否应当连带支付肖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差额。
(一)关于肖先生的工资认定问题。
原判决结合证人证言,扣除休渔期两个月及春节前后一个月的休息期,认定肖先生受伤前一年总收入为9万元,并无明显不当。
(二)关于用人单位应否向肖先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前述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缴,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补缴。本案中,肖先生主张应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差额,不符合前述规定。
综上,肖先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依法裁定:驳回肖先生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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