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日期:2023-05-26 12:02:35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1)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1 年以内(含1 年)的,本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元。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44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本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44 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 A 股股票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44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 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 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 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 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 A 股股东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6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的,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8190017

特此公告。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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