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孕入职的人多了,不仅影响其他女性就业时的公平待遇,也让很多企业谈“三期”色变。
站在企业的角度,当然是不希望员工隐孕入职,在还没有创造价值的情况下,企业就要给员工产假、病假工资和社保待遇,这笔账对于一些中小型公司来说,太重了!
但三期并非万能的保护伞,当遇上专门“泡三期”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与孕妇之间的劳动合同,具体包括以下一些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注意:虽然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存在以上过错的三期员工,但是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一刀切,也不能以辞退为主要目的;因为真的打官司的时候,虽然对方过错,一般都会侵向保护三期女职工;
三期女职工在心理和生理上都处于特殊时期的群体,处理三期辞退事宜非常的棘手,也很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除了三期问题,企业还会遇到诸多的劳动争议:员工入职、离职管理;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续延管理;加班、休假管理;薪酬与福利管理;不胜任解除问题;工伤处理、保密与竞业限制管理;培训与服务期管理......一不注意,就给自己和公司挖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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