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将原先由单位收取的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之外就诊的交通食宿费"和"停止或是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该享有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成由工伤保险基金付款,在进一步确保工伤职工权利的与此同时,缓解了参保单位的压力。
参保单位员工因工受伤后,在工伤保险基金付款范畴之外,用人公司需承担三项费用:
一是员工医治工伤期间薪水福利。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公司不可解除或终止劳务关系。
二是五级、六级伤残员工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用人公司应与其说保存劳务关系,分配合理工作中。无法分配工作的,由单位按月付款伤残津贴,不能低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
三是职工因工伤残被判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停止,或是员工自己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向工伤职工付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应该加入工伤险而没有参加工伤险的用人公司员工因工受伤的,由该用人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及规范缴纳费用。
用人公司、工伤职工对工伤鉴定结论或职业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有什么投诉方式?
根据新修订《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三条要求,员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公司对不受理确定不服气或者是对工伤鉴定确定有异议的,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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