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的公告

日期:2023-03-21 11:17:14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1)、二审法院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补偿人工费用的函》未予采纳缺乏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函件是因为在一审开庭结束后,由于被申请人当庭对于申请人提供的60人名单不予认可且又拒绝向法庭提供名单的情形下。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邮寄,有邮寄凭证、签收查询等予以证明,但是被申请人以不清楚是否收到为由进行回复,而二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明显回避回答与案件有关问题的情形下,也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依法采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2)、一审、二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是否已补充所缺员工并承担其工资、福利及相关费用是被申请人支付缺员补偿款的前提,严重偏离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导致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严重错误。

申请人已经对海越五站员工缺员情况提供了初步证据(包括60名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离岗时间、退休时间),但证明编制内员工已经不在岗的事实系证明不存在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故被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编制内人员都仍在岗位。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前尚在岗的员工为9人,上述9人的工资、社保均是由被申请人承担。从资料内容来看有两人已经办理退休,另有原在金三角站工作的员工武美慧,浙越加油站员工周益明,银都站员工何芝凤等从年龄来看已经到退休年龄。但是被申请人对于目前在岗员工的人数,退休人员,其他离岗人员等基本事实不予认可也不进行说明,被申请人完全掌握上述60名员工的基本情况,但是拒绝向法庭提交,当然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系提供租赁油站60名工作人员的一方,其明显持有相关人员名单以及上述人员是否继续在被申请人处上班、工资发放等基本情况,但是拒绝向法院提供。在这种情形下,当然应当以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关于补偿人工费用的函》中的人员名单、离站时间等为准。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均未能按照举证规则的规定作出合理的证据采信以及判决。

综上所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五、六项之规定情形,依法应当予以纠正。恳请法院核查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法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由于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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