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史华松
年终奖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报酬。关于年终奖应如何发放,往往不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现行法律法规也并无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多依据自身经营情况,以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质效、达成用人单位目标等作为给付年奖金的要件。用人单位决定发放年终奖的,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不能随意决定年终奖的分配对象及分配标准。
劳动者对年终奖有无足额支付往往存在举证难的现实问题。本案中,法院通过比对用人单位几千条年终奖发放流水,收集其他劳动者发放年终奖的相关证据,让数据“说话”,认定用人单位欠付劳动者年终奖,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警醒用人单位年终奖的发放不可“任性”,同样应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
专家点评
黄秀梅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案为劳动者被违法解雇后追索上年度剩余年终奖争议。
我国现行劳动立法未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含义、性质与发放规则。实践中通常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年终奖发放条件与规则,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和经营权的范围。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也未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年终奖如何发放,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劳动者举证将相当困难。
本案的审理,关键在于证据。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鉴于年终奖性质尚不能明确定性为工资而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情况下,采用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劳动者完成初步举证后,单位否认又不提交证据情况下,审案法官未简单地按照惯例作不利于用人单位的裁判,而是从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角度考虑,法院依职权调取用人单位银行年终奖发放流水记录,从海量的银行流水数据中查证,做到证据确凿,最后采信了劳动者的主张,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也让用人单位服判。
该案的审理,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一是提示用人单位,在行使年终奖发放自主权的同时,必须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二是提示劳动者,最好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年终奖发放的条件与规则,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此外,该案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审理,在调查证据方面也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制图:白榕 | 编辑: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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