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也应当支付年终奖!

日期:2023-05-10 11:48:25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大都会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情形,房某在大都会公司发放2017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不符合奖金发放情形,故对房某要求2017年度奖金之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大都会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房某在大都会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29日,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房某在2017年度已在大都会公司工作满一年;在大都会公司未举证房某的2017年度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房某在该年度为大都会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大都会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基于上述理由,大都会公司关于房某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故对房某诉求大都会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三、小结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律师建议

在年终奖劳动争议中,即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员工在职时间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法院在审理时一般也不会单纯依据规章制度认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而是结合离职时间、离职原因、工作表现和贡献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且各因素相互作用并在不同情形中对审理结果产生不同影响。基于此,用人单位对于相关争议中用工风险的判断也应当结合前述因素进行综合研判。鉴于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一是确保关于年终奖的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及时向劳动者告知;二是避免以固定周期和固定金额方式向员工发放年终奖;三是细化年终奖发放的条件,如明确发放年终奖以考核合格或个人业绩达标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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