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和合伙人机制的理解。
那么,最后一个维度,如何从法律角度了解合作伙伴和合作伙伴的机制呢?
众所周知,我们讨论的合伙人不是《合伙法》中的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也不是《公司法》中的股东,而是《民法典》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
因此,我们制定合作伙伴机制的法律依据来自民法典。
以前的问题比较好理解,但是合作伙伴机制中的合作伙伴治理如何与合作伙伴所在公司的公司治理相结合,真正发挥作用,并且有法律依据,这是很多创业者比较关心的问题。
作为国内世界级企业,阿里和华为在合作伙伴机制方面都有自己的创新和突破。
阿里是一家上市公司,给我们的启示是:
合获得公司大股东支持的基础上,合伙人大会通过控制董事会董事的提名权获得了公司的控制权;
华为一家非上市公司,华为采取了另一条路径:
华为有19万名,这10万名员工选择了一些特别优秀的员工授予虚拟股票。虚拟股票不是合法的股票。
但是在华为的公司管理系统中,这种股权拥有投票权。
拥有虚拟股票的员工约有9万人,通过这9万人(可视为华为的合作伙伴)选择持股员工代表大会(不是根据《公司法》产生的股东大会,而是115名代表成员),在持股员工代表大会上选择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再次选举董事会常务委员会和监事会常务委员会。
而且这一创新制度的实施,华为是通过在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制定《公司治理章程》(非依据《公司法》的《公司章程》),领导其治理机制和结构,并根据《公司法》允许股东自治的精神,在《公司章程》和各种治理文件层面做好界面,实现合伙人机制合法合规的实施,形成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