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有哪些
一、法律法规《劳动法》第99条用人公司招收并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对该用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公司应当担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劳社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
第二条用人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对员工造成损失的,应赔付员工损害:
(一)用人公司有意推迟不签订劳动合同书,即招收后有意未按照规定签订劳务合同及其劳动合同到期后有意不到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因为用人单位缘故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或签订一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公司违规或工作合同约定损害女员工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四)用人公司违规或工作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劳社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赔付,按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一)导致员工薪资收入亏损的,按职工自己劳动所得薪资收入付给员工,并加付劳动所得薪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导致员工劳动防护工资待遇亏损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充职工的劳动防护补贴和用具;
(三)导致员工工伤事故、医保待遇亏损的,除按国家规定的为员工给予工伤事故、医保待遇外,还应当付款员工等同于医疗费25%的赔偿费用;
(四)导致女员工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损伤的,除按国家规定的给予治疗过程中的医保待遇外,还应当付款等同于其医疗费25%的赔偿金
(五)劳动合同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公司招收并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对该用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员工担负立即承担责任外,该用人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市场份额应不少于对该用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百分之七十。到原用人公司赔付以下损害:(一)对设备、运营和工作中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二)因获得商业机密给原用人公司导致经济损失。赔付此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害,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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